计规则计入相关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
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不再重复扣除。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
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的绿证,相应电量生产时间与评价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三、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核发。落实绿证全覆盖等工作
部署,加快制定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绿证核发机构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
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加快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比例,加
快绿证核发进度。到 2024 年 6 月底,全国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基本完成
建档立卡,分布式项目建档立卡规模进一步提升。
(六)扩大绿证交易范围。鼓励各地区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
制,加快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合理提高消费比例要求。
鼓励相关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扩大绿证市场需求。
各地区要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
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抵消。支持各类
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实现绿色低碳
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带头作用,
稳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
(七)规范绿证交易制度。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北京电力交
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交易,具体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采取双
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建立跨省区绿证交易协调机制和交易市
场。支持绿证供需省份之间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间协议锁定跨省绿证交易
规模,协助经营主体开展绿证供需对接、集中交易、技术服务、纠纷解决。现
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不得通过第三方开展绿证收储和转卖。各地区不得采
取强制性手段向企业简单摊派绿证购买任务,不得限制绿证跨省交易。绿证交
易价格由市场形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价格监测,引导绿证交
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四、拓展绿证应用场景
(八)健全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和节能降碳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基于绿证的
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明确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研究完善绿证有效期,
简化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流程,持续提高认证及时性和便利性。充分发挥绿证在
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核算方面的作用,强化绿证在用能预算、碳排放预算管
理制度中的应用。将绿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管理机
制。
(九)完善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推动建立绿证纳入地方、
行业企业、公共机构、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的制度规则。推动研究核算不同应
用场景中扣除绿证的修正电网排放因子。加快研究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
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功能边界和衔接机制,明确各类主体参与绿证和
碳市场交易有效途径。
(十)加强绿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支撑保障。将绿证纳入产品碳足迹核算
基本方法与通用国家标准,明确绿证在产品碳足迹计算中的一般适用范围和认
定方法。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
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在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中充分考虑绿证因素。探
索在特定产品中设计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比的差异化产品标识。
(十一)推动绿证国际互认。充分利用多双边国际交流渠道,大力宣介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