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
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
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为不
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
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能
耗双控工作的部门意见,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应同步抄送
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
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需征求意见项目
的范围由当地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确定。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与产业规划、产业政
策、环评审批、用地用海等进行统筹,实施跨部门联审联批。
第九条 本省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本省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
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
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取得设区市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
能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报省政府
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的企业投资
项目,需取得设区市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