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
分工(暂行)>的通知》(京政办字〔2022〕6 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S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
500 千瓦或能量不低于 500 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
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具备电力储能系统
特性且能量 100 千瓦时以上的分散式电化学储能装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电站,是由若干个利用储能介质从电力系统吸收、存
储、转换和释放电能的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
第三条S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
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S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纳入本市新型储能电站
发展专项规划。各有关部门指导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依法依规办理备案、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第五条S新型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
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S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
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及
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项目档案。
第三章 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