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I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
功率不低于 500 千瓦或能量不低于 500 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
外)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具备电力储能系统特性且能量 100 千瓦时以上的分散
式电化学储能装置适用于本办法,并参照《电力储能系统建设运行规范》小型储
能电站相关要求执行。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电站,是由若干个利用储能介质从电力系统吸收、存
储、转换和释放电能的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
第三条I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储能电站的统筹管理,拟定新型储能
电站运行规范、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
辖区新型储能电站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日常运行监督检查;组织辖区有
关部门配合做好新型储能电站运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
型储能电站日常运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新型储能电站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I新型储能电站运营单位(即项目备案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
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
全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新型储
能电站运行安全管理及风险评估,强化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确保新型储能电
站运行安全。
根据工作需要,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新型储能电站日常运行维护,
应与第三方单位签订委托运维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