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含独立加氢站和合建站,
以下均简称“加氢站”)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以及加氢站经营许可的办理与
相关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为我市加氢站项目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县(市、区)经济信息化
局牵头做好本辖区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
同推进,并指导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备案、验收、监管等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加氢站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加氢站规划布局,协调既有加油站增建加氢站设施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用地审批、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加氢站项目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
工许可审批、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