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能源局每年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消纳责任权重,会同电网企业研
究分解下达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
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根据工作需要,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和各地级以
上市能源主管部门研究分解下达各地级以上市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年度总量消
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
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
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分别为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增量
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
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2.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分别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
(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
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
权重。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消纳主体确认及注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于消纳责任
权重考核正式开始前,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广东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