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鼓励引导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共海外仓,达到一定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5.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效能,经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
16.对实施技术改造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设备
投资额 1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 万元。
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基础领域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替代进口产
业化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技改项目,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
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市财政局)
17.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
“ ”业(含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企业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 12%比例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牵头
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18.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在重点产业领域,经省评
审认定为成功转化实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包)项目,
给予最高 100 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9.围绕重点产业提升、企业研发经营、核心技术攻关等,支持申报省级专
利导航项目,经省备案认定为省重点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区域产业类专利导
航项目、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
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0.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
上年度新增部分的 2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补300 万元。(牵头单
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1.对投保贷、投贷、跟贷等投(保)贷融资模式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
贷后进行贷款贴息,其中 500 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
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补贴;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含)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 50%予以补贴;1000 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单家企业累计补贴不
超过 3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财政局)
22. “ ”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分别设置 专精特新 、科创再贴现专
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
现,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
23.依托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推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
设的50 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社会开放。
鼓励以其他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
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4.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回收加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
用,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对通过认定的 2024 年度省级工业资源综
合利用试点基地且验收通过后,给予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牵
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