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19〕29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
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 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2〕3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推动全省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
展,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顺利实施,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等政策目标的专项资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相
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相关规划要
求,突出支持重点。
(二)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加强与其他领域生态环保资金的
整合统筹,发挥资金集中协同效应,同时避免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按照财政中期规划、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要求,对应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资金
监管,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充
分发挥资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