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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2023 年度碳排放
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粤环函〔2024〕1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 2023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 年 1 月 11 日
广东省 2023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 2023 年度碳排放管
理和交易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
2023 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水泥、钢铁、石化、
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和数据中心八个行业企业。
(一)控排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
(建筑、卫生)和交通(港口)等行业年排放 1 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数据中心行业年排放 1 万吨二氧化碳(或
运行机架数达到 1000 标准机架)及以上的企业,共 391 家(附件 1)。
本省行政区域内纺织和机场等行业年排放 1 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可自愿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纳入碳排放管
理和交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
于下一年度作为控排企业管理。完成至少 3 个连续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后,如需退
出,可于当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完成后及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印发前提出申
请。
(二)新建项目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行业已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
划,并于 2022—2024 年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 1 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共 26
家(附件 2)。
二、配额总量
根据我省 2023 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
行业规划和经济发展形势预测,确定 2023 年度配额总量为 2.97 亿吨,其中,
排企业配额 2.83 亿吨,储备配额 0.14 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
额和市场调节配额。
三、配额分配方
2023 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基准线法
水泥行业的熟料生产和水泥粉磨,钢铁行业的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
炼铁、炼钢工序,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全面服务航空企业,数据中心行
业企业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
(二)历史强度法
水泥行业其他粉磨产品,钢铁行业的钢压延与加工工序、外购化石燃料掺烧
发电,石化行业煤制氢装置,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化学纸浆制造的企
业,其它航空企业,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行业和机场(自愿纳入)
行业企业使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三)历史排放法
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石化行业企业煤制氢装置除外)纺织(自愿纳入)
行业企业使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
上述配额分配方法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 3 和附件 4。
四、配额发放
2023 年度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其中,钢铁、石化、水
泥、造纸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 96%,民航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 100%,
(建筑、卫生)交通(港口)数据中心控排企业和自愿纳入的企业免费配
额比例为 97%,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比例为 6%。
(一)控排企业免费配额发放
按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原则上先按上一年度核定配
额量发放预配额,再根据经核定的当年度产品产量计算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
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按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原则上先按上一
年度核定配额量发放预配额,再根据当年度的配额分配方法计算最终核定配额,
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新增控排企业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报告排
放量发放预配额。控排企业可视需要购买有偿配额。
(二)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发放
新建项目企业在竣工验收前购足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正式转为控排企业
管理并购足有偿配额后,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免费配额。
(三)配额有偿发放数量和方式
2023 年度有偿配额计划发放 50 万吨,于 2024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分两
期竞价发放,竞价发放具体规则见竞价公告。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市场情况按程
序增加配额有偿发放的数量及次数。
五、其他事项
(一)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电力企业(自备电厂除外)持有 5000 吨及以上的
广东碳市场剩余配额,延续《广东省 2021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广
东省 2022 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做法,本方案发布后继续解冻其 1/3,
至此剩余配额已全部解冻,解冻后的配额可用于市场交易和企业履约。鼓励上述
企业保留本省碳市场账户并继续参与交易(名单见附件 5)。
(二)企业 2023 年度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广东省碳普惠核
证减碳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在 2024 年 6 月 10 日前通过国家自愿
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和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提交上缴申请,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
出书面申请。2023 年度可用于抵消的 CCER 和 PHCER 总量、具体抵消比例、抵消
条件另行制定公布。
(三)若全国碳市场启动扩大纳入配额管理行业范围工作,控排企业按要求
参加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和履约,不再参加广东碳市场配额清缴和履约,收回根
据本方案预发的配额。如控排企业未按要求上缴预发的广东碳市场配额,缺口部
分将在全国碳市场预发配额中等量扣除。
附件:
1.广东省 2023 年度控排企业名单.pdf
2. 广东省新建项目企业名单.pdf
3.广东省 2023 年度控排企业配额计算方法.pdf
4.广东省 2023 年度自愿纳入碳交易行业企业配额计算方法.pdf
5.持有广东碳市场剩余配额的电力企业名单(不含自备电厂).pdf
附件下载网址 https://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4330650.html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4〕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月11日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碳排放管理和交易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制定本方案。一、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2023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和数据中心八个行业企业。(一)控排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和交通(港口)等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数据中心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运行机架数达到1000标准机架)及以上的企业,共391家(附件1)。本省行政区域内纺织和机场等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可自愿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于下一年度作为控排企业管理。完成至少3个连续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后,如需退出,可于当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完成后及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印发前提出申请。(二)新建项目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行业已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并于2022—2024年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共26家(附件2)。二、配额总量根据我省2023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经济发展形势预测,确定2023年度配额总量为2.97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2.83亿吨,储备配额0.14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三、配额分配方法2023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一)基准线法水泥行业的熟料生产和水泥粉磨,钢铁行业的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炼铁、炼钢工序,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全面服务航空企业,数据中心行业企业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二)历史强度法水泥行业其他粉磨产品,钢铁行业的钢压延与加工工序、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石化行业煤制氢装置,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化学纸浆制造的企业,其它航空企业,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行业和机场(自愿纳入)行业企业使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三)历史排放法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石化行业企业(煤制氢装置除外),纺织(自愿纳入)行业企业使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上述配额分配方法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3和附件4。四、配额发放2023年度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其中,钢铁、石化、水泥、造纸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96%,民航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100%,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数据中心控排企业和自愿纳入的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97%,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比例为6%。(一)控排企业免费配额发放按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原则上先按上一年度核定配额量发放预配额,再根据经核定的当年度产品产量计算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按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原则上先按上一年度核定配额量发放预配额,再根据当年度的配额分配方法计算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新增控排企业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报告排放量发放预配额。控排企业可视需要购买有偿配额。(二)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发放新建项目企业在竣工验收前购足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正式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并购足有偿配额后,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免费配额。(三)配额有偿发放数量和方式2023年度有偿配额计划发放50万吨,于2024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分两期竞价发放,竞价发放具体规则见竞价公告。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市场情况按程序增加配额有偿发放的数量及次数。五、其他事项(一)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电力企业(自备电厂除外)持有5000吨及以上的广东碳市场剩余配额,延续《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和《广东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做法,本方案发布后继续解冻其1/3,至此剩余配额已全部解冻,解冻后的配额可用于市场交易和企业履约。鼓励上述企业保留本省碳市场账户并继续参与交易(名单见附件5)。(二)企业2023年度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碳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在2024年6月10日前通过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和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提交上缴申请,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2023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总量、具体抵消比例、抵消条件另行制定公布。(三)若全国碳市场启动扩大纳入配额管理行业范围工作,控排企业按要求参加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和履约,不再参加广东碳市场配额清缴和履约,收回根据本方案预发的配额。如控排企业未按要求上缴预发的广东碳市场配额,缺口部分将在全国碳市场预发配额中等量扣除。附件:1.广东省2023年度控排企业名单.pdf2.广东省新建项目企业名单.pdf3.广东省2023年度控排企业配额计算方法.pdf4.广东省2023年度自愿纳入碳交易行业企业配额计算方法.pdf5.持有广东碳市场剩余配额的电力企业名单(不含自备电厂).pdf附件下载网址https://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4330650.html附件3一、配额分配方法计算公式(一)基准线法1.控排企业企业配额=产量×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2.新建项目企业配额=设计产能×基准值(二)历史强度法1.控排企业企业配额=产量×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2.新建项目企业配额=∑(预计各能源品种的年综合消费量×各能源品种相应的碳排放折算系数)新建项目企业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种取值范围与控排企业一致。(三)历史排放法1.控排企业企业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2.新建项目企业配额=∑(预计各能源品种的年综合消费量×各能源品种相应—1—的碳排放折算系数)新建项目企业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种取值范围与控排企业一致。二、水泥行业按照生产工序分为四个部分:熟料生产、水泥粉磨、矿山开采和其它粉磨(除水泥外的其它粉磨产品,例如微粉等),配额为本企业各生产工序配额之和。其中,熟料生产、水泥粉磨采用基准线法分配,其它粉磨采用历史强度法,矿山开采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熟料生产配额+水泥粉磨配额+矿山开采配额+其它粉磨配额(一)熟料生产配额熟料生产配额=n(熟料生产线产量×同类型生产线基准i1值×年度下降系数)其中:i:熟料生产线;基准值(tCO2/t熟料)熟料生产线基准值分列如下:0.8840.909熟料生产线类别0.9504000t/d(含)以上普通熟料生产线1.1082000(含)-4000t/d普通熟料生产线2000t/d以下普通熟料生产线白水泥熟料生产线—2—产量取值上限:各熟料生产线年产量以该熟料生产线设计年产能的1.2倍为上限,即当企业某生产线熟料产量大于其设计年产能的1.2倍时,直接取生产线设计年产能的1.2倍代入公式计算。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设计产能最大的一类1熟料生产线可以取实际产量代入公式计算:1.企业仅设计产能最大的一类熟料生产线产量大于其设计产能的1.2倍;2.企业总体熟料产量不大于1.2倍总设计产能。熟料生产线设计年产能依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最新版本《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中企业设计日产能计算(生产天数按300天计算)。年度下降系数:1。(二)水泥粉磨配额水泥粉磨配额=水泥粉磨产量×水泥粉磨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其中:水泥粉磨基准值:0.023tCO2/t水泥;年度下降系数:1。(三)矿山开采配额矿山开采配额=矿山开采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其中:矿山开采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取企业矿山开采2020—20221类别与熟料生产线基准值类别一致。—3—年正常年份的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1。(四)其它粉磨配额其他粉磨配额=n(其他粉磨产品产量×其他粉磨历史加i1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其中:i:其他粉磨产品类别;其它粉磨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企业其它粉磨2020—2022年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年度下降系数:1。三、钢铁行业按照生产工序分为九个部分: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炼铁、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钢压延与加工、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配额为本企业各生产工序配额之和。其中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炼铁、炼钢(转炉)、炼钢(电炉)工序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钢压延与加工工序、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基准法工序配额+钢压延与加工工序配额+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配额(一)炼焦、石灰烧制、球团、烧结、炼铁、炼钢(转炉)、炼钢(电炉)工序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4—基准法工序配额=n1(各基准法工序产品产量×各基准法i工序产品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基准值(tCO2/t产品)其中:0.7892i:工序产品种类;0.8709各工序产品基准值分列如下:0.0746产品0.1910焦炭1.3686生石灰0.1393(包括以石灰石和白云石为原料的石灰烧制产品)0.3714球团矿烧结矿生铁粗钢(转炉)粗钢(电炉)生铁、粗钢产量取值上限:生铁、粗钢产量以企业生铁、粗钢产能为上限,即当生铁、粗钢产量大于产能时,直接取产能数值代入公式计算。生铁、粗钢产能依据国家或省政府部门相关核准文件上的年产能数据进行确定。若没有核准文件年产能数据,则依据《广东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16〕37号)中的产能数据。对于2016年及以后建成且没有年产能数据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产能数量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中《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内的《产能—5—核算表》进行核定。年度下降系数:1。(二)钢压延与加工工序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钢压延与加工工序配额=钢压延与加工工序产品产量×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其中:钢压延与加工工序产品产量:取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不含中间产品产量。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钢压延与加工工序2020—2022年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不含自产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使用所导致的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1。(三)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是指外购化石燃料专用于发电且混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年均占比超过10%的发电活动。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配额=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发电量×年度下降系数其中:发电量:指企业外购的、专用于发电的化石燃料所产生的电量,应根据外购及自产能源所含能量占比计算出外购化石燃料所—6—产生的电量;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2020-2022年单位发电量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其碳排放量仅包含外购化石燃料所导致的排放,不含自产能源(如自产煤气等)所导致的排放,单位tCO2/104kWh;年度下降系数:1。(四)其他说明1.存在外购化石燃料掺烧发电的企业,其使用外购化石燃料产生的电力视为外购电力,按钢铁报告指南外购电力排放因子计算间接排放量。2.不锈钢产品生产企业和铸铁产品生产企业整体采用历史强度法,其配额参照短流程及其他企业的钢压延与加工工序的方法进行计算。四、石化行业石化企业配额为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配额、煤制氢装置配额与其他装置工序及配套工程配额之和。其中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配额等于其排放量,煤制氢装置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其他装置工序及配套工程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配额+煤制氢装置配额+其他装置工序及配套工程配额(一)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7—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配额=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排放量其中,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碳排放量对应的免费配额比例为100%;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排放量按照石化指南要求进行计算。(二)煤制氢装置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煤制氢装置配额=装置产出氢气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氢气产量×年度下降系数其中: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企业2020—2022单位氢气产量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其碳排放量包括煤制氢装置产生的燃料燃烧直接排放、工艺过程直接排放及净外购电力和热力所导致的间接排放,单位gCO2/t;年度下降系数:1。(三)其他装置工序及配套工程对于石化企业的其他装置工序及配套工程,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其他装置工序及配套工程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其中: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取企业2020—2022正常年份的平均碳—8—排放量,包括燃料燃烧直接排放、工艺过程直接排放及净外购电力和热力所导致的间接排放,不包括煤制氢装置和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涉及的排放;年度下降系数:1。若企业在2023年度的配额中,采用历史排放法的部分涉及2022年、2023年度新建转控排项目,该部分配额由原有生产线配额、2022年新建转控排项目配额及2023年新建转控排项目配额构成,计算方法如下表:序配额分配历史排放量基数/吨2023年度配额号类别2020年2021年2022年各类型项目配额/吨合计/吨2023年度A1(2021A2(2022D1=(A1+A2)/2×年年度排放年度排放度下降系数1新建转控排/量)量)项目2023年度B1(2022D2=B1×年度下降系配额2新建转控排//年度排放数=D1+D2+D项目量)控排企业原3有生产线C1(履约C2(履约排C3(履约排D3=(C1+C2+C3)3(不含1、排放量放量)放量-A2)/3×年度下降系数+X)2)备注:1、A1为2022年度新建转控排项目2021年度的排放量,根据2021年度该项目正常生产月份数据折算成一年的排放量;2、B1为2023年度新建转控排项目2022年度的排放量,根据2022年度该项目正常生产月份数据折算成一年的排放量;3、X为2021年度新建转控排项目2020年度的排放量,根据2020年度该项目正常生产月份数据折算成一年的排放量;4、正常生产月份为每月生产超过15天的月份;5、此部分适用于其他装置工序及配套工程边界新建项目配额计算,因此履约排放量应扣减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煤制氢装置排放量。五、造纸行业—9—造纸行业企业分为普通和特殊两大类: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化学纸浆制造的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仅有纸制品制造(后加工)的企业不纳入配额管理。(一)使用基准线法的企业企业配额=机制纸和纸板制造配额+纸制品制造配额=(机制纸和纸板产量×基准值+纸制品产量×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其中:各造纸工序基准值分列如下:工序产品类别基准值备注(详细类别)(tCO2/t产品)包装用纸及纸板箱纸板、瓦楞芯(原)纸、白纸板、原纸(未涂布)0.769牛皮纸、纱管纸、灰纸板等。涂布白卡纸、涂布白板纸、涂布牛机制纸和包装用纸及纸板0.819卡纸等。纸板制造原纸(涂布)高档文化纸、文化纸、新闻纸、书写纸、复印原纸、道林纸(胶版纸)、(不包括印刷用书写纸1.092冷固纸、淋膜纸原纸、防粘纸、双化学浆)(未涂布)胶纸、试卷纸、一体机纸等。纸制品制卫生用纸原纸1.171指卫生纸、餐巾纸、纸手帕、面巾造(后加卫生用纸制品0.051纸、纸台布等纸制品。一次性纸制品2.365卫生巾、护垫、湿巾、柔巾等、纸工)尿片等。纸板0.291由外购包装用纸及纸板为原料进一步加工成纸制品。不包括企业自产原纸后加工部分。产量取值上限:各类产品年产量取值以各类产品产能的1.4倍为上限,即当同类产品年产量大于该类产品产能的1.4倍时,—10—直接取该类产品产能的1.4倍代入公式计算。产能优先依据企业项目相关核准(备案)文件或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年产能证明文件;若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则采用技改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年产能证明文件;若没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认定企业生产能力。同时生产机制纸和纸制品的企业,证明文件中没有体现纸制品产能时,纸制品产能取同一批复文件中机制纸产能。年度下降系数:1。(二)使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1.有化学纸浆制造的企业使用历史强度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浆产量×纸浆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机制纸和纸板产量×机制纸和纸板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纸制品产量×纸制品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其中: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企业2020—2022年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年度下降系数:1。2.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历史强度法,特殊造纸和纸制品包括(1)机制纸和纸板包括特殊包装用纸(卷烟纸、成型纸等)、无碳复写原纸、热敏纸原纸、纸袋纸等;(2)纸制品包括纸浆模制品、无碳复写纸、热敏纸等。—11—该类企业要求先确定企业的主营产品属于“机制纸和纸板”或“纸制品”,同时涉及两个工序产品生产的,优先按机制纸和纸板作为主营产品,再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主营产品产量×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其中: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企业2020—2022单位主营产品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主营产品碳排放量为企业总排放量除以主营产品产量;年度下降系数:1。(三)其他说明1.以下类型企业按照(二)2的要求整体采用历史强度法计算:1)低定量高强瓦楞芯纸(克重低于95g/m2)生产比例高于40%的企业,以机制纸和纸板总产量计算碳强度;2)同时生产“普通造纸和纸制品”及“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的企业,需确定主营产品是“机制纸和纸板”或“纸制品”,同时涉及两个工序产品生产的,优先按机制纸和纸板作为主营产品;3)印刷用书写纸生产比例高于40%的企业,以机制纸和纸板总产量计算碳强度。2.对于自备电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造纸企业,其配额分配方法如下:—12—1)采用基准法的企业配额=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碳排放量+产品产量×基准值×履约系数×年度下降系数;2)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碳排放量+产品或主营产品产量×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履约系数×年度下降系数。其中: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碳排放量对应的免费配额比例为100%;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排放量按照造纸指南要求进行计算;履约系数=(造纸边界碳排放量-来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自备电厂的电和热作为外购电和热进行计算的碳排放)/造纸边界碳排放量;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企业2020—2022年单位产品或主营产品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加权平均值的碳排放量为造纸边界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1。六、民航行业民航行业企业根据其运输种类分为航空旅客运输企业(主要从事以航空器运输旅客的业务同时亦可载运货物)及航空货物运输企业(主要从事以航空器运输货物和邮件的业务);其中,航空旅客运输企业又分为全面服务航空企业、最简单服务航空企业及低成本航空企业。—13—全面服务航空企业指在相对广泛的航线网络上经营并提供全面服务的航空企业,通常是传统的国家承运人或主要承运人。它所提供的全面服务包括不同等级的座舱、空中娱乐、餐饮、机上购物店以及地面设施和头等舱旅客或常客奖励计划会员候机室等。最简单服务航空企业指与全面服务航空企业截然不同的、重点以简单或有限的空中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低成本航空企业通常指与类似航空企业相比具有相对低的成本结构、并且提供低票价或运价的航空企业,可以是独立的、或一家主要承运人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在某些情况下是一家航空公司集团的非包机分支公司。全面服务航空企业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其它航空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一)全面服务航空企业全面服务航空企业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n1(各机型运输周转量×各机型基准值×年度下降i系数)其中:i:机型大类;改写自ICAO《国际航空运输管理手册》(Doc9626)第5.1章“航空承运人”定义。—14—运输周转量:指企业该机型大类每年运载的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和邮件周转量之和,单位:万吨·公里;各机型基准值分列如下:机型大类定义包含的机型包含的机型子类基准值(例)(例)(tCO2/104t·km)宽体客机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B787B787-80010.40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A330格审定规则》A330A330-200(CCAR-121-R4,下同)运行规范的双通道B777A330-300客机。B777-200BB777-200AB777-300ERA380A380-800符合CCAR-121-R4运B737B737-30010.82窄体客机行规范的100座及以A319B737-700A320B737-800上的单通道客机。A319-100A320-200A320neoA321A321-200符合CCAR-121-R4运B757B757-20015.25支线客机行规范的100座以下EM4EMB145-LREM9ERJ190-100LR的单通道客机。全货机符合CCAR-121-R4运B737B737-300F行规范的货机。5.06B747B747-400F备注:企业未来新购买的新机型严格按照定义进行归类。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飞机机型(如C919、ARJ21等)暂不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年度下降系数:1。(二)其它航空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15—企业配额=n1(各机型大类运输周转量×各机型历史加权i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其中:i:机型大类,分类及定义与基准线法一致;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企业2020—2022年单位运输周转量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年度下降系数:1。七、陶瓷(建筑、卫生)行业陶瓷(建筑、卫生)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陶瓷砖产量×陶瓷砖生产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其他陶瓷产品产量×其他陶瓷产品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其中:陶瓷砖产量取面积,单位为万m2;陶瓷砖生产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企业2020—2022年的单位面积陶瓷砖的加权平均碳排放量,单位为tCO2/万m2;其他陶瓷产品产量取重量,单位为t;其他陶瓷产品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企业2020—2022年的单位重量陶瓷产品的加权平均碳排放量,单位为tCO2/t;年度下降系数:1。—16—八、交通(港口)行业港口企业排放单位为港口码头,根据不同的功能用途又分为集装箱码头、滚装船码头、件杂货码头、干散货码头、液体散货码头和其他码头。港口码头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港口码头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吞吐量×年度下降系数其中:港口码头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港口码头2020—2022年单位吞吐量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为tCO2/万吨;计量单位为标准箱的港口码头吞吐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按8吨/标准箱(不论空、重箱)将吞吐量转为以吨计量,与其他类型码头合并计算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1。九、数据中心行业数据中心行业企业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IT设备耗电量×数据中心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其中:IT设备耗电量:为报告年度数据中心计算处理设备、交换处—17—理设备、存储处理设备、辅助电子设备等各类电子信息设备耗电量统计值总和,单位为MWh;数据中心行业碳排放基准值:0.9441tCO2/IT设备耗电量MWh;年度下降系数:1。十、其他说明(一)按历史排放法分配的企业,其历史碳排放量原则上取2020—2022年经核查的正常生产年份的平均碳排放量。若当中某一年份企业因设备检修造成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与2020—2022年平均碳排放量相比低20%及以上),或当中某一年份停产180天及以上导致配额被收回的,不取当年数据作为历史排放数据。(二)按历史排放法分配的企业自主停产180天及以上,原则上只发放企业非停产时间的配额,停产时间的配额经核实后将收回注销。企业应在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三)按历史强度法分配的企业,当企业首次生产与历史年份产品种类不同的新产品时,该类产品取当年碳强度计算配额。(四)企业(或机组、生产线、装置)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单的,无论是否当年淘汰,配额只分配到指令淘汰当年;若企业提前淘汰,则按规定收回相应的配额。(五)控排企业三年内存在生产情况不明(如长期停产、债—18—务纠纷)或因涉法、涉诉等问题存在履约风险的,暂不予发放2023年度配额,企业在当年度恢复生产且经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后,再按各行业配额计算方法进行核发。(六)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自备电厂是指国家要求报告碳排放的自备电厂。—19—附件4一、配额分配方法计算公式(一)历史强度法1.控排企业企业配额=产量×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2.新建项目企业配额=∑(预计各能源品种的年综合消费量×各能源品种相应的碳排放折算系数)新建项目企业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种取值范围与控排企业一致。(二)历史排放法1.控排企业企业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2.新建项目企业配额=∑(预计各能源品种的年综合消费量×各能源品种相应的碳排放折算系数)新建项目企业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种取值范围与控排企业一致。二、纺织行业—1—纺织企业配额为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配额与纺织边界配额之和。其中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配额等于其排放量,纺织边界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配额+纺织边界配额(一)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配额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配额=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排放量其中,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碳排放量对应的免费配额比例为100%;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排放量按照纺织指南要求进行计算。(二)纺织边界配额纺织边界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其中: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取企业2020—2022正常年份的平均碳排放量,包括燃料燃烧直接排放、工艺过程直接排放及净外购电力和热力所导致的间接排放,不包括纳入全国碳市场自备电厂涉及的排放;年度下降系数:1。若企业在2023年度的配额中,若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的部分涉及2022年、2023年度新建转控排项目,该部分配额由原有生产线配额、2022年新建转控排项目配额及2023年新建转控排项目配额构成,计算方法如下表:—2—序配额分配历史排放量基数/吨2023年度配额号类别2020年2021年2022年各类型项目配合计/吨额/吨2022年度新A1(2021A2(2022D1=(A1+A2)/2×1建转控排项/年度排放年度排放年度下降系数目量)量)2023年度新B1(2022D2=B1×年度下配额2建转控排项//年度排放降系数=D1+D2+目量)D3D3=控排企业原C1(履C(履约C(履约排(C1+C2+C3)3有生产线(不约排放23/3×年度下降系含1、2)量+X)排放量)放量-A2)数备注:1、A1为2022年度新建转控排项目2021年度的排放量,根据2021年度该项目正常生产月份数据折算成一年的排放量;2、B1为2023年度新建转控排项目2022年度的排放量,根据2022年度该项目正常生产月份数据折算成一年的排放量;3、X为2021年度新建转控排项目2020年度的排放量,根据2020年度该项目正常生产月份数据折算成一年的排放量;4、正常生产月份为每月生产超过15天的月份。三、机场机场排放单位为航站楼,航站楼主要包括公共大厅、候机室,安检、联检设施,行李托运和提取出,代步设备四部分。航站楼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企业配额=航站楼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旅客吞吐量×年度下降系数其中:航站楼历史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取航站楼2020—2022年的单位旅客吞吐量碳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为tCO2/万人次;年度下降系数:1。—3—四、其他说明自愿纳入碳市场的行业企业按照附件3中其他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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