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共同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履责
的机制,强化和落实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主体责
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因发电、电网或用户原因
引起电能质量问题时,责任主体应当按“谁干扰,谁治理”的原
则及时处理,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
健全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用户电能质量管
理制度,协调处理电能质量问题诉求,监督各方落实主体责任;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电
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情况。
第七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电能质量管理规定。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电能
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负责电能质量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开展电能
质量管理和信息采集分析工作。
第八条 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所属
电网电能质量监测和调控。负责发电并网点和电力用户公共连接
点的电能质量管理。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
力管理部门督促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能质量治理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发电企业负责所属厂(场)站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