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
第五条【覆盖范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提出全国碳排
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建方案,报
国务院批准。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
本条例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
登记和交易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
息,提供结算服务,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
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
理。
第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
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
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