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共建筑、标准化厂房等屋顶资源进行全面摸
排,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统一规划、开发和管理。各县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整县(市、区)开发方案,
加强辖区内政府屋顶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出台针对性扶持政
策,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工商业及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支持能源企业共同搭建光伏投资运营平台,依法合规对存量屋
顶资源进行开发。严格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光伏发电系统要求,
按照可利用面积“应建尽建”的原则,同步建设安装光伏发电
设施,并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
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顶和立面、房前屋
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探索开展户用光伏储能一体
化建设,对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责任单位:市发
改委、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国网芜湖
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三、做好项目用地要素保障
加强对集中式光伏电站国土空间、用地指标保障,对已纳
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积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
衔接,符合建设条件的,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属地政府应在光
伏电站项目土地利用、施工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及时协调解
决相关问题。支持光伏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根据《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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