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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章、臂章等标志,非工作需要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经营性娱乐场
所。
第五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语言规范、礼貌待人。一般
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对行政相对
人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六条 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办理信访投诉时,应当热情接
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延,不得用冷、硬、
横、蛮的态度对待办事群众。
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参加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第八条 使用执法车辆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车,
严禁酒后驾车。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执法车
辆公车私用。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九条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
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开展暗查或者其他不便于亮证告知的,遵
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
境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