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滨海湾发〔202330
关于印发《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
各办(局)、中心、分局,控股公司: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业
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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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
发展扶持办
为抢抓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推
动滨海湾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一
流储能产业中心,根据《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指导意见》《东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
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滨海湾新区登记注册,
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从事新型
储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办法所指新型储能产业是指以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
电磁储能为主的储能产业(抽水蓄能除外)包括储能电池、
能材料、核心设备、系统集成、检测建设运维、储能应用、回
收利用等领域。重点支持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
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核心技术研发和数字能源等领域。
第二条 【龙头企业招引扶持
(一)项目投资奖励。重点支持引进高性能储能电池、新
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对投资规模在 5亿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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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总投资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亿元奖励,并在用地、用能、环保、金
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迁入的新型储能企业,自投产
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25%
给予连续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1亿元的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 【储能产品展销生态搭建扶持】
(一)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新区设置展销中心。构建“滨
海湾展销+大湾区制造+海内外市场”为核心的储能产品产销体
系,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储能展示中心,针对工商业储
能、家庭储能、便携式储能等终端产品打造一站式、多领域、
全产业链的商贸采购对接交流平台,对入驻企业最高可按照实
际支付租金的 50%且不高于 50 /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 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依托
产业载体成立销售子公司开展储能终端产品贸易的新型储能企
,最高可按照70%70 /
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 3年,每年最高不超
10 万元。
(二)支持储能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提升储能
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定期以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等形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滨海湾发〔2023〕30号关于印发《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各办(局)、中心、分局,控股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业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抢抓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机遇,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滨海湾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一流储能产业中心,根据《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东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滨海湾新区登记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从事新型储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本办法所指新型储能产业是指以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为主的储能产业(抽水蓄能除外),包括储能电池、储能材料、核心设备、系统集成、检测建设运维、储能应用、回收利用等领域。重点支持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核心技术研发和数字能源等领域。第二条【龙头企业招引扶持】(一)项目投资奖励。重点支持引进高性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对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2—上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总投资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并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二)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迁入的新型储能企业,自投产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5%,给予连续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经营贡献奖励。第三条【储能产品展销生态搭建扶持】(一)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新区设置展销中心。构建“滨海湾展销+大湾区制造+海内外市场”为核心的储能产品产销体系,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储能展示中心,针对工商业储能、家庭储能、便携式储能等终端产品打造一站式、多领域、全产业链的商贸采购对接交流平台,对入驻企业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高于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依托产业载体成立销售子公司开展储能终端产品贸易的新型储能企业,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70%且不高于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支持储能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提升储能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定期以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等形—3—式积极推介滨海湾储能品牌。对参加境内外线下专业展会的储能企业,在国家、省、市各级政策资助基础上,按境外展实缴展位费的20%、境内展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充资助,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第四条【数字能源高地建设扶持】(一)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减碳降碳。优化能源管理整体解决方案,革新数字化能源托管模式,助力能源消费端节能降耗提质增效,支撑构建灵活互动、开放共享的综合能源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充换电站、建筑空调、5G通信基站、大数据中心、专用配电房等加装边缘控制终端,建设能源在线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对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能力且符合相关标准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二)打造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稳步拓宽电网侧先进储能项目示范应用,鼓励电网企业在新区关键节点合理布局储能项目,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应用,推动新区企业在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场景因地制宜布局用户侧储能电站。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经认定后,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2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4—第五条【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扶持】(一)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针对储能产业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破性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研发项目符合《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在市级资助基础上,按1:1予以额外补助,单个项目各级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二)布局建设储能创新载体。鼓励从事新型储能产业生产研发的企业、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在新区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需求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储能研发机构,按不高于该研发机构设立后年度建设投入的20%,连续三年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创新载体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奖励。第六条【储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落户新区,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不高于该机构设立后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新型储能企业新产品开展产品认证,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5—认证,经核准,按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储能产业园区建设扶持】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先进储能研发制造园区,持续推动产业园区能级提升。对新区范围内新型储能企业入驻的产业园区,入驻后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第八条【优质储能产业空间供给扶持】(一)实行新型储能企业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由新区选取合适地块作为试点项目用地,按照东莞市高品质、低成本产业空间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符合政策条件的开发主体承建运营,按“总成本+微利”模式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进行分割销售或租赁。(二)租赁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租赁产业用房的,每年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年租金总额的50%给予租房补助,最高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每月50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产业用房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储能人才配套扶持】(一)支持引进新型储能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对重点储能—6—企业在东莞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给予租房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获得市、新区两级住房补助不超过其实际租房支出。属于国家、省认定的储能技术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经企业推荐,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可享受科研、创业、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医疗、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每年最高可获100万元的奖励。(二)高管个人所得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中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个人年所得税超出15%的部分,给予特殊人才奖励,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第十条【附则】(一)本办法涉及的国家、省、市级配套奖励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下拨文件为准。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获得国家、省、市、新区各级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事项实际总投入的75%。同一主体在新区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本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7—承担。(二)本办法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奖励企业(项目)数量以及最终奖励金额。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特别扶持。(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及经济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新区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四)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BHWDR-2023-007)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印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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