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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总投资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亿元奖励,并在用地、用能、环保、金
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迁入的新型储能企业,自投产
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25%,
给予连续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1亿元的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 【储能产品展销生态搭建扶持】
(一)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新区设置展销中心。构建“滨
海湾展销+大湾区制造+海内外市场”为核心的储能产品产销体
系,支持依托新区产业载体建设储能展示中心,针对工商业储
能、家庭储能、便携式储能等终端产品打造一站式、多领域、
全产业链的商贸采购对接交流平台,对入驻企业最高可按照实
际支付租金的 50%且不高于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 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依托
产业载体成立销售子公司开展储能终端产品贸易的新型储能企
业,最高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 70%且不高于 70 元/平方米的
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 3年,每年最高不超
过10 万元。
(二)支持储能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提升储能
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定期以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等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