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
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
(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
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七)小水电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在征求同级
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小水电发展规划。小水电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流
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
护规划相衔接,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航运和渔业需求相适应。
(八)小水电发展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订时,应
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九)小水电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报废重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
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十)已经审批(核准)的小水电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改变工程项目建设
任务或者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大坝坝
型以及改变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 10%的,应当报有审批(核准)权限的部门重新批准。
(十一)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履行规定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