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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小水电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3 年 12 月 29 日
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
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
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
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
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
(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
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七)小水电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在征求同级
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小水电发展规划。小水电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流
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
护规划相衔接,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航运和求相适应。
)小水电发展规划一经,应当严格执行。经的规划需要
当按照规划编制程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小水电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报废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
规定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审批)的小水电项目,进行计变更项目
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参数成果、建设大坝坝
以及改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 10%的,应当报有审批核准权限的部门重新批准
一)小水电建设应当履行规定的建设程,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二)小水电建设、施工、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的单
承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对工程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小水电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行业标准水电站建
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未验收者验收不的,不得的施工或
者投入使用。
三、运行管理
四)小水电生产经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
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小水电生产经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代表人是本电站安全生产
一责任人。
小水电生产经应当建立健全日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规章制度
制订并落实应急预案和防措施,并严格执行。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水电站安全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社会公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责任人。
六)小水电生产经应当对水电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培训,
告知作业和工作岗位存危险因素、防措施以及措施。经安全生
教育和培训合的从业人员,不得作业。
七)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法开展标准化建设。
级的原则、标准、内容和分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小水电站应当服从防台抗旱调度,落实防安全责任人,并按照防
汛要求,具备必要备足汛物资、,有调度的水水电站应
做好放预警间,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对出现在安全
的水电站采取应措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七)小水电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小水电发展规划。小水电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航运和渔业需求相适应。(八)小水电发展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订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部门批准。(九)小水电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报废重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十)已经审批(核准)的小水电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者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大坝坝型以及改变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的,应当报有审批(核准)权限的部门重新批准。(十一)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履行规定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十二)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十三)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行业标准《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或者投入使用。三、运行管理(十四)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落实应急预案和防汛措施,并严格执行。(十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水电站安全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小水电站安全管理责任人。(十六)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水电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十七)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依法开展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的原则、标准、内容和分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十八)小水电站应当服从防汛防台抗旱调度,落实防汛安全责任人,并按照防汛要求,具备必要的通讯、交通条件,备足防汛物资、器材,有调度的水库水电站应做好放水预警。防汛期间,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站采取应急措施。在建小水电工程应当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预案,已投产运行的水库水电站应当制订水库控运计划,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后执行。(十九)小水电站的挡水建筑物具备水库大坝、水闸特性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库大坝、水闸运行管理规定与技术标准实施管理。(二十)小水电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开展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四、技术改造与报废(二十一)鼓励小水电站开展绿色改造与现代化提升,积极参与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通过设备设施更新、智能化改造、集控中心建设、生态修复等措施,建设智能集约的现代化小水电站。改造提升项目可以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改造资金补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补助。(二十二)为改善流域性、区域性生态环境,鼓励水库水电站通过功能调整发挥其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等综合功能。小水电站实施功能调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功能调整对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二十三)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小水电站,由原审批机关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注销取水许可证,法律规定可保留取水许可证的情况除外。(二十四)小水电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以报废:1.设施设备老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运行达不到水电站相关技术管理要求,更新改造经济上不合理的或通过更新改造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不合格,通过整改无法达到水电站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3.已经停产,无恢复利用价值的;4.遭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二十五)符合报废条件的小水电站,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废实施方案,按属地管理原则,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小水电站存在安全隐患,对公共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应当报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管理权限,提出强制报废意见,小水电站管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报废方案实施后,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报废方案实施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十六)对应当报废的小水电站拒不执行报废决定的,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五、附则(二十七)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二十八)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电〔2016〕5号)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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