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促进的制度体系,实现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
变。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领导,
将绿色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推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
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
织拟订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科
技、商务、农业农村、水务(海洋)、市场监管、邮政管理、教育、统计、财
政、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相
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良好社会氛围。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
绿色低碳意识,依法落实绿色转型的有关要求,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
无纸化绿色办公,采用绿色低碳产品,加快数字化转型,发挥绿色转型示范引
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