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江苏省、浙江省人
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
形成政策合力,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本
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统筹协调
工作。
市和青浦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
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推进路径和机制)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
资质互认、数据互通、执法协同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
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开展跨区域合
作,形成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发展机制。
第六条(改革与推广)
本市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国家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本市支持在示范区集
中落实、率先突破。本市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优先试点。
本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第七条(考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