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的回收利用。
三、支持规范化规模化再生利用
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通过行业规范条件的
企业,每家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处理能力在 1
万吨及以上、年再生利用量达到 5000 吨(或 75 万 KWh)及
以上且信息完整、生产前驱体或正极材料的企业,按 1000
元/吨(或 6.6 元/KWh)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 1000
万元。
四、强化技术创新和标准引领
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
展回收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产品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为
重点的研发,按规定予以补助。鼓励企业参与新能源废旧动
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制修订,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
金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
用企业,分别最高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
五、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和推广
不断深化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在回收模式、回
收拆解、残值检测、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等方面,
鼓励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探索可复制推广的新经验、
新方法,探索建立技术领先、模式成熟、权责清晰的废旧动
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形成“资源-材料-电池-回收-梯次利
用-再生利用-资源”的闭环产业生态。汇总优秀典型案例并
在行业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