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储能领域区政府重点引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产品称
号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在坪山区无自有产
业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最高 150 万
元支持。
(三)鼓励新型储能领域企业建设中试生产线,经区行业
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支持。
(四)支持在坪山区开展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性、全国性、
品牌化的高端论坛、沙龙、赛事等交流合作活动,经区行业主
管部门备案的,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 50%,给予主办单位一
次性最高 150 万元支持。
以上(一)(二)(三)支持不得重复申请。
二、强化生态要素保障
(五)新型储能领域新设立或新迁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优
质中小企业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规模 1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
15%以上的,以及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重点
引进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
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50%、最高 40 元/平方米/月的租
金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最多连续资助
36 个月。本项与本措施第一部分“推动产业链稳链强链”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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