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穗府办〔2023〕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
政策措施。
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
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企业或机构。
支持范围包括本措施实施期内涉及新型储能领域的创新载体、试
点示范、重大项目等方面。
第二条/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
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
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
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
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第三条/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
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
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
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
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第四条/支持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领域重大项目
在广州市落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积极引进、培育新型储能领域的总部企业,对满足本市
总部企业条件并获得认定的,按照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
予以支持。
第六条/鼓励新型储能企业、机构搭建科技联盟、行业协会和服
务机构等公共平台,加强产业指导和交流。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机构
结合共性技术研发、资源要素共享、产品供需匹配组建创新联合体等
形式的产业集群,强化融通协同发展,提升整体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推广应用项目落地便利化。
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照《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
法》(粤发改规〔2022〕1 号)规定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各区投资主
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支持新型储能项目落地,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推
广应用项目,在能耗指标以及获得用能、用水、用地、用海等方面给
予支持保障。
第九条/加强对新型储能项目的金融支持,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
债支持领域和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积极
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
支持;鼓励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新型储能项目设备采购;引导保
险机构拓宽新型储能专项保险;加快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研发上市相
关期货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