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
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
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
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
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
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
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
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级
以上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0 吨标
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
节能审查由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