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版】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VIP专享VIP免费

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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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
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
采购单位: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人民政府
承 包 人:杭州钱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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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
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
采购单位(甲方):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颜超
联系电话:13738675530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 404 号
承包单位(乙方):杭州钱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联系人:俞汪洋
手机号:18968149711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峰新村 12
银行名称:中信银行杭州江南支行
帐 号:8110801053102658122
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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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
甲方(采购人):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人民政府
乙方(中标人):杭州钱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第一条 项目内容
(一)项目概况
本船为大陈镇人民政府拟建的大陈岛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为 90 客位海上短程客船
项目,总长约 35 米,船员定额 5 人,乘客定额 90 人的海上短程客船 1 艘,本船为单体、
单甲板,钢质全焊接结构,由 2 台推进电机驱动、并配有高效螺旋桨,具有良好的耐波性
和操作性。本船设计航区为沿海航区,满足规范对Ⅲ级、3 类单体客船的要求,本船无线
电设备按照航行在 A1+A2 海区配备,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服务内容:具体包括客船制造、安装、调试、全船试验、交船工作以及不少于 1 年(含)
的免费售后现场技术支持服务等内容。其中内部装修及安装工程,舱室内设备、家具、
器等,信息化系统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内部局域网系统、卫星电视系统、大屏显示系统)
等工程重新招标确定装修施工单位,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支付给装修施工单位。
(二)技术需求
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技术需求内容详见全船技术规格和工程设计图纸。
(三)施工安全
施工期间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因乙方未充分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说明而造成的
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乙方应自觉遵循“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合理设置指
示灯、警示牌,明确标识各类材料、设备堆放地点,安排专人值班,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船舶建造周期的变化
以及一切后续处理由乙方负责。
(四)施工质量和完工要求
本船设计和建造须符合现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外观要求高,特别是主船体外板,以及上建区域旅客经常到达之处壁板,应保持优良的
光顺度,应按不低于中国造船质量标准执行,不排除上建部分区域刮腻子处理。
(五)具体工程量清单详见投标报价文件,体详见附件(注:如实际图纸与清单配件名
称、工程量等不同或有漏项、漏算的,按图施工,费用已包括在总价内,不作调整。)
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人民政府承包人:杭州钱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单位(甲方):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颜超联系电话:13738675530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404号承包单位(乙方):杭州钱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联系人:俞汪洋手机号:18968149711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峰新村12幢银行名称:中信银行杭州江南支行帐号:81108010531026581222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合同书甲方(采购人):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人民政府乙方(中标人):杭州钱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第一条项目内容(一)项目概况本船为大陈镇人民政府拟建的大陈岛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为90客位海上短程客船项目,总长约35米,船员定额5人,乘客定额90人的海上短程客船1艘,本船为单体、单甲板,钢质全焊接结构,由2台推进电机驱动、并配有高效螺旋桨,具有良好的耐波性和操作性。本船设计航区为沿海航区,满足规范对Ⅲ级、3类单体客船的要求,本船无线电设备按照航行在A1+A2海区配备,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服务内容:具体包括客船制造、安装、调试、全船试验、交船工作以及不少于1年(含)的免费售后现场技术支持服务等内容。其中内部装修及安装工程,舱室内设备、家具、电器等,信息化系统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内部局域网系统、卫星电视系统、大屏显示系统)等工程重新招标确定装修施工单位,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支付给装修施工单位。(二)技术需求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技术需求内容详见全船技术规格和工程设计图纸。(三)施工安全施工期间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因乙方未充分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说明而造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乙方应自觉遵循“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合理设置指示灯、警示牌,明确标识各类材料、设备堆放地点,安排专人值班,确保行人、车辆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船舶建造周期的变化以及一切后续处理由乙方负责。(四)施工质量和完工要求本船设计和建造须符合现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外观要求高,特别是主船体外板,以及上建区域旅客经常到达之处壁板,应保持优良的光顺度,应按不低于中国造船质量标准执行,不排除上建部分区域刮腻子处理。(五)具体工程量清单详见投标报价文件,具体详见附件(注:如实际图纸与清单配件名称、工程量等不同或有漏项、漏算的,按图施工,费用已包括在总价内,不作调整。)3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第二条技术依据及要求1、建造数量:壹艘2、建船地点:乙方所在地。3、建造依据:本船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造,并经中国船级社(简称CCS,下同)的审查批准认可。本船施工建造后的技术指标必须与设计的技术指标相一致。4、下列文件是本船建造依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本船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来往函件;(2)由设计单位提供的技术规格和全套工程设计图纸;如图纸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甲方最终确定的图纸为准。其他以本合同为准。5、项目编号:本船在乙方的建造编号为:HZQH2023-03;(1)建造工艺:由乙方提交甲方审核及备案。(2)双方承担建造期间双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3)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第三条材料和设备3.1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除按本船技术规格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3.2由乙方负责订购的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3.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充。3.4凡乙方确保船舶建造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都是最新并未使用过的。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修理并承担一切费用。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至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3.6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时,在征得4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甲方书面同意后,还应征得船舶设计单位及验船部门的同意。3.7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和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在交船时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账处理。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4.1合同价格4.1.1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计价、结算及支付的货币。4.1.2本船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肆拾叁万元整(小写18430000元)。其中暂定价为3000000元整(包含内部装修及安装工程,舱室内设备、家具、电器等,信息化系统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内部局域网系统、卫星电视系统、大屏显示系统)等工程,由甲乙双方重新招标确定装修施工单位。工程按实结算,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支付给装修施工单位)。4.1.3合同总价(除暂定价外)包括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并交付使用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即完成全船生产、建造及所有设备的采购、制造、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调试、试验、交验、保险、税金、培训、生产设计费、船检费、进出口关税(如有)、招标代理服务费、质保费、技术资料(含完工图纸)、采购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一切费用。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不包括因重大设计修改而引起的价格调整)。4.1.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账,在交船时,同本条款4.2.4款的规定一起结算。4.2付款方式:4.2.1.第一期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价(除去暂定价)的50%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支付前。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提交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预付款保函)。4.2.2.第二期付款:主机设备进舱后(主机设备进舱的证明文件),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价(除去暂定价)的20%。4.2.3.第三期付款:船舶下水后(船舶下水的证明文件),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价(除去暂定价)的20%。4.2.4.第四期付款:交船后(取得CCS证书并签署交接船协议书),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以及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账、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并结算后的款额)。5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注:暂定价部分费用根据之后招标时确定的付款方式按时支付。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支付给装修施工单位。4.3逾期补偿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从合同规定付款期届满日的次日算起直至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如甲方付款延迟对建造期造成实质性影响,交船期按甲方确认的天数顺延。第五条设计变更与修改5.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船舶的设计要求;甲方根据船舶规范、规则等要求并经设计部门同意有权提出对设计进行变更及修改,具体变更及修改事宜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2因甲方设计变更与修改导致合同造价增减,双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的投标单价进行结算调整,如因此导致延期交船的,双方以补充协议予以明确。5.3如有因乙方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满载深水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满载深水试航航速低于合同约定航速0.3节(含)以内,正常接船。如满载深水试航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叁至零点伍(0.3~0.5)节(不含0.3节,含0.5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拾(10‰);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壹点零即(0.5~1.0)节(不含1.0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贰拾(20‰);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壹点零节及以上,甲方有权拒绝接船,则乙方退还甲方已付合同价款本金(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和利息,并按合同价5%支付违约金。第六条监造6.1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生产设计图纸供图目录,给甲方驻厂代表提供生产设计图纸一套。同时乙方应把生产设计中发现的问题、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修改,通过“修改通知单”的方式及时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6.2甲方代表6.2.1甲方代表在船舶建造进度达到分段建造(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应任命驻厂代表。6.2.2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2人固定通讯工具(不含通讯费用)、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按厂内标准)。驻厂代表住宿、伙食及交通(住宿至建造场地间)等费用由建造厂负责。6.2.3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6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6.2.4甲方代表驻厂期间遵守乙方管理制度。6.3甲方代表的权力6.3.1乙方应允许甲方代表进入乙方与本合同任何一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6.3.2甲方需到双方商定的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积极联系协调,费用由各方自行负担。6.3.3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书面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乙方检验部门在船舶检验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6.3.4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在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要求及时书面给予答复并迅速处理。6.3.5甲方代表在乙方生产工地执行任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反之,乙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第七条系泊试验、试航与验收7.1通知乙方在1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计划下水时间、系泊试验时间、试航时间。在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如甲方代表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下水、系泊试验、试航,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下水、系泊试验、试航的权利,乙方可在验船师参加下进行下水、系泊试验、试航。经验船师签认的试验、试航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7.2实施办法7.2.1甲方委托设计单位在系泊试验前30个工作日,提出“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大纲”,并经乙方确认后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系泊试验中发现的各种故障和缺陷应及时消除和整改,各种设备的记录数据应真实,记录报告交甲方。7.2.2航行试验前15天,乙方应根据“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大纲”编制航行试验的实施细则,并送验船师认可。7.2.3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发现的缺陷,本船进坞清洁和油漆船底漆完毕,经船检7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部门和甲方同意后进行正式试航。试航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7.2.4本船试航由乙方负责。试航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大纲”进行。试航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行。试航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7.2.5本船试航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应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船航行试验时所需各种油料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7.3验收7.3.1本船试航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航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结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的试航文件。7.3.2如试航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应组织再试航。直到符合本合同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要求为止。7.3.3试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交甲乙双方及设计单位、船检部门认可的试验报告。第八条交接船8.1交接船地点及日期8.1.1本合同交船期为:收到退审图纸之日起9个月内全部生产、建造、安装、调试完毕,经CCS检验合格,并同时交付甲方使用。8.1.2交接船地点:甲方指定码头。8.2交接船8.2.1具体交接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确认。8.2.2当任何系泊试验发现的缺陷已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清交接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认该船经船检验船师检验合格,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协议书》。《交接船协议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8.3交接船证件及文件①《交接船协议书》、《船舶建造证书》、《完工交船加减账结清协议》、《建造工程竣工结算书》交船证书清单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8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②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4份。码头试验、航行试验报告一式2份;③主要机电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CCS船检证书及说明书1份;④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4份;⑤船舶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正副本各一份)。如果乙方于交船时尚未取得船检证书正式文本的,乙方应负责提供船检部门出具的临时证书供甲方使用,正式船舶检验证书在交船后90天内由乙方负责补交。8.4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本船在建造期期间未交船前,所有权属乙方,并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责任。本船在双方办理交船手续,甲方接船后其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一切风险责任随船舶交接转归甲方。8.5乙方承诺在交船时,本船不得存在任何抵押,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承诺其债权债务或与任何第三方纠纷均与本船及甲方无关。8.6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船,乙方向甲方按本合同第8.3条款提供完整的资料后40日历天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船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本船舶。第九条保险及税务9.1保险的范围乙方应负责对船舶进行全值投保船舶建造险,直到本船在甲方码头交接完毕止,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副本或复印件。9.2税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甲乙双方办理《交接确认书》手续前,任何建造本船所发生的一切税务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十条履约保证合同价的1%,可采用现金、银行独立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形式,在项目履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有违约情形,扣除剩余部分后返还),采用保函保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保证担保有效期不短于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全船缺陷的责任及范围:11.1乙方保证对全船的船体和所有设备的质量负责。自双方代表签署本船《交接船协议书》之日起12个月内为本船保修期,乙方在接到船东单位维修电话后,将在1小时内响应,12小时以内到现场处理,现场不能修复的,采取无偿提供采购物品的备用件或整机措施,保证用户单位的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凡属于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9椒江区大陈岛碳中和示范岛建设工程(岛际交通新能源客船项目)采购合同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均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11.2凡属甲方操作或使用保养不当所造成的损坏、故障以及易损零件的正常磨损,可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11.3缺陷的通知: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迅速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甲方发给乙方的关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损坏和缺陷的通知,乙方在本船保修期满后7天内收到应是有效。11.4缺陷的处理11.4.1本船的保修原则上应就近安排修理。11.4.2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后由乙方解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反应,省内2日内、省外3日内派人前往确认处理或提出维修建议。否则,甲方可在就近船厂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由甲方提供修理方开具的发票,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11.4.3在本船保修期内所发生的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1.5售后服务与培训要求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要求1、质保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经维修后的设备应相应延长质保期。凡属甲方操作或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2、甲方在质保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12小时内)抵达现场。3、属配套设备厂家的缺陷项目则由乙方负责督促直至修复完毕;若乙方未能及时到场,甲方出于保障船舶安全营运的需要,有权另行组织修理,所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修理费的不足部分。培训要求1、为保证各类船用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预期性能,投标人应对甲方所派接艇人员就船用设备的装配、运行和维修等进行现场培训。2、培训人员数量由甲方确定,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出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大纲、培训时间、对受训人员的专业要求、和培训达到的基本目标等。3、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技术培训的内容包括电气和机械培训、控制操作培训和维修培训。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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