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装机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的
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拆卸的动力电池固定部件,记录新能
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编码对应信息。
电池生产、汽车生产企业应将本企业研发、生产、装机
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交售给综合利用企业处
理。
第八条 [销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通过新能源汽
车销售商等渠道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在汽车
用户手册或其它随车交付文件中明确动力电池的维修、退役、
回收等要求及程序,在动力电池达到企业规定的退役条件时,
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售后服务渠道等途径告知新能源汽
车所有人回收处理的要求与程序。
第九条 [网点设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
源汽车销售的地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
量相匹配的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电池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
动力电池直接销售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
量相匹配的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应
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 2部分:回收服
务网点》(GB/T 38698.2)要求。鼓励各企业共建、共享回
收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