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
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
能力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的底
价,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核定初始排污权使
用费征收标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
偿使用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政策制度,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有
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交易平台,组织开
展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储备、回购等,统筹开展全省排
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交易活动提供
全流程服务,并为排污权进场交易和系统衔接提供技术保
障。
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等工作,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执收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及
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防控主体
责任。
第九条 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
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技术指导和指标的初审及核
定,并与排污单位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协调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