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法妥善审理碳金融衍生品与碳期货交易纠纷。依法妥善审理碳
远期、碳掉期等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与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纠纷。对
签订的以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购买作为合同标的的碳远期
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签订时尚未产生碳排放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依法支持企业和相关机构就持有
的碳资产进行约定掉期交易,鼓励企业和机构将碳资产转变为当前碳
减排技术投资。依法妥善审理碳租借、碳回购等交易纠纷和碳期货、
碳期权交易纠纷,增强市场流动性和企业风险管控能力。
10.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碳市场监管职责。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行使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监督
管理职责。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虚报、瞒
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重点排放单位实际碳排放量超过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未能在规定时
限内履行清缴义务或未按照要求补交碳排放配额,以及实施与其他交
易主体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数据、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数据等违法
行为的,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或等量
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处罚。依法保障重点排放单位在行政程序
中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11.依法妥善审理绿色金融与环境信息披露案件。积极探索控制生
态环境退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司法举措。妥
善审理涉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
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案件;对因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
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以及因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
等金融服务产生的纠纷,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妥
善进行处理;对金融机构未尽到环境合规审查义务、违反绿色金融信
贷指引,违规发放贷款并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的,准确认定贷款人应承
担的环境法律责任。严格规范企业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
披露行为,对负有ESG 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未按照要求披露、虚假或
误导性披露、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行政
责任;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依法妥善审理其他涉碳新类型案件。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
准确运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提升高污染
高耗能等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成本。积极探索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
生态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的责任承担方式,引导企业对生产设备和技
术进行绿色升级改造,支持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生态环境质
量持续明显改善。依法妥善审理涉产品“碳足迹”“碳标签”消费纠
纷案件,鼓励绿色消费和产品生产全流程减排。对负有碳排放权市场
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涉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
在查明公共利益受损或存在受损风险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行政行为
违法或限期履行相应职责。
13.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严格执行森林法、草原法等关于
汇碳的法律措施和责任条款,采用“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
种”矿山修复、“复垦复耕”耕地修复、“增殖放流”流域修复等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