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范围与条件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
施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根据运营服务质量评定等级可给予考核
激励;支持市级公共充电设施政府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
建设。
(二)支持条件
1.建设补贴
(1)建设补贴以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为支持对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新建总功率
不低于 480 千瓦且竣工日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不含《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浙江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3〕82 号)施行后各类新建建筑配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
贴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累计建设且正常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
1200 千瓦。在居民住宅小区、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鼓励引导建设的项目不受
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
(2)项目的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充电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
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3)项目动静态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投入运行 6 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的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正常运营公用充电设施总功
率不少于 1200 千瓦。
(2)运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充电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
求。项目动静态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投入运行 6 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项目
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3.考核激励。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累计建设且正常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
总功率不少于 1200 千瓦,且年度评级符合要求(评定细则另行印发)。
4.市级平台。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具备政府对公共充电设施行使数字化监
管的功能。按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三、支持标准
(一)建设补贴
1.在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 40 千瓦(含)以上不超
过200 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 40 千瓦以下不超过 40 元/千瓦;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 40 千瓦(含)以上不超
过100 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 40 千瓦以下不超过 40 元/千瓦。
2.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和小区外围道路的路侧公共停车位、乡村地区、高速公路
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公路两侧 100 米范围)停车场内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
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 40 千瓦(含)以上不超过 400 元/千
瓦,单枪平均功率 40 千瓦以下不超过 120 元/千瓦;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 40 千瓦(含)以上不超过 200 元/千
瓦,单枪平均功率 40 千瓦以下不超过 120 元/千瓦。
3.换电站项目,有新建配套专变的按换电站总功率给予不超过 400 元/千瓦补贴,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按换电站总功率给予不超过 200 元/千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