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指导经营区域内虚拟电厂开展建设
和运营管理,对虚拟电厂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负责虚拟电厂并网调度管理,组织虚拟电厂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和现货市场。
第十条 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将虚拟电厂资源纳入
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虚拟电厂参与电力需求响应;负
责组织开展虚拟电厂聚合资源用户可调节资源摸排,建立虚拟
电厂及其聚合资源的档案信息;负责向调度、交易等市场运营机
构提供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的相关数据与服务支撑,开展虚拟
电厂运行分析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虚拟电厂运营商市场准入、中
长期电力交易组织和出具虚拟电厂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
清分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责按照自治区虚拟电厂并网运
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虚拟电厂聚合运营系统,根据实际需求开
展聚合资源现场改造、签订代理用户协议等,通过具备资质的第
三方测评机构安全检测认证后,按程序接入自治区虚拟电厂管
理平台,开展虚拟电厂常态化运营。
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负责挖掘自身调节潜力,积极参与虚拟
电厂建设。依据实际调节能力,自愿选择虚拟电厂运营商并签订
代理协议,按照双方约定参与虚拟电厂聚合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