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制定中长期合作方案,在方案框架内统筹规划具体项目。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二)开展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示范工程,释放部分存
量项目消纳新能源潜力。制定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工作方
案。存量高载能企业可在市场化消纳新能源、跨地区合作等政
策框架下,满足系统接入、电力流向等要求,与电网公司协商
一致,以“远近结合、因地制宜、自我消纳”为原则,规划布
局一定规模新能源。(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能
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新增大负荷绿电应用试点,促进新增用电负荷
直接消纳新能源。对于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节能等政策要
求、对拉动工业经济增长作用明显且年用电量 50 亿千瓦时以上
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高比例绿电供应解决
方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新能源与战略性高精尖装备制造项目合作,促
进新能源产业链集群消纳新能源。深入实施延链补链行动,制
定区内新能源发电企业与高精尖装备制造企业深度合作工作方
案,对于填补自治区产业链空白的高端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