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
与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
准和规范。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
协调与监督,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
和核准等工作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规
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中落实相关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电、
供气、供热行业领域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
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交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体育、园林绿化、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
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
任。
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
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
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