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融机构开展环境压力测试,量化评估气候变化造成的金融资产风险,加强预判和风险提前应对。三是探索建立健全气候和环境风险预警机制,推动把气候和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指标纳入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防范环境与气候变化“绿天鹅”风险及其传染。打造“共建共享”格局,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一是持续推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依托“一带一路”建设、新开发银行、亚投行等深入推进国际绿色金融合作。以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和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为主要抓手,推动全球更多机构加入国际合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分析、信息披露和研究绿色激励机制。二是促进“一带一路”绿色经济联动发展。推动建立适用、高效、符合国际规范的“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绿色金融标准,利用亚投行、丝路基金等机构优势鼓励沿线绿色金融发展,加大对沿线重点绿色项目的金融支持。三是在金融业双向开放过程中,积极倡导和坚持责任投资及ESG理念,努力动员更多的境内外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同时,大力推进国际碳排放市场交易逐步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提升绿色低碳市场的话语权和市场发展引领力。■课题组组长:吴显亭课题组成员:李艳夏春雷耿光颖丁树成李国栋刘俊国刘峰杨俊韩锡峰(责任编辑张黎黎)前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建设中,借鉴国际碳期货发展经验,可加快推进碳期货等衍生品的相关筹备工作,积极助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发展碳期货的重要意义一是充分发挥碳市场的减排效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采用总量控制和交易的方式来进行节能减排,是减缓气候变暖的有效手段。截至2019年底,全球范围内已有21个碳市场正在运行,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占全球GDP的42%,覆盖了全球近十分之一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还有24个司法管辖区政府正在考虑或已经在开发碳市场用于实现本地区的减排目标。这些碳市场体系整体由配额初始分配市场、现货交易市场和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共同构成。其中,碳期货由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机制,能有效帮助控排企业规避碳价波动风险,降低碳交易成本,提当高市场流动性,是碳市场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二是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参与,强化碳交易市场功能。我国自2016年全面推进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于绿色发展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但存在对专业化环境能源市场的碳市场多用行政手段和方式进行监管的问题。引入标准化的碳期货,可使碳市场具有更多金融市场的特点。一方面,有助于吸引碳资产评估公司、碳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机构进入,为控排企业提供更多风险规避工具,促使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节能减排;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机构对节能减排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适当的金融监管有助于碳市场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碳市场发展。三是提升我国在国际气候治理方面的影响力。碳期货是国际碳市场交易中占绝大多数的产品,其价格是国际碳交易领域议价权的重要依据。作为全球第一大碳市场,欧盟早于2005年4月推出了与配额(EUA)挂钩的碳期货产品,通过输出碳期货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安排,在全球碳资源争夺战中抢占了先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我国积极发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调各方推进多边谈判的顺利进行,成为2018年12月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国际气候谈判达成的关键推动力量。在全国碳市场开始交易后,我国碳市场的规模将迅速增长,很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碳市场。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尽快发展碳期货,在国际上,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会起到引领作用,有望带动更多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方式来达成减排目标,充分体现我国的大国责任。并且随着碳期货市场的逐渐成熟,我国还可借助市场规模的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定价,进一步提升影响力。境外碳市场及碳期货的发展经验一是立法明确碳市场关键要素。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加州、韩国、瑞士、新西发展碳期货市场应对气候变化秦二娃主持人:张黎黎2021年第01期兰出台了相关碳交易法案,欧盟修订了相关金融提案,以明确碳排放权属性、部门职能分工、减排目标和实施对象、交易机制、配额分配机制、核查方法等碳市场关键要素,为碳市场公信力提供有力保障。在碳排放权属性界定方面,美国将碳排放权现货视为商品,主要体现在《商品交易法》(1974年修正案)中。欧盟2011年制定的《反市场操作指令》《透明度指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明确将欧盟碳排放权现货交易纳入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但无论碳排放权属性是商品还是金融工具,欧美的碳期货都归属于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二是碳期货与现货发展的市场基础一致,可同步发展。碳排放权是记载温室气体排放的权利凭证。其标准化、易存储、中远期使用等属性使得国际碳期货、现货市场同步发展,其市场发展的法律基础、注册登记系统及监测、报告、核查制度一致。欧盟自2003年起颁布了一系列指令、条例和决议等,规定从2005年起开始正式实施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围绕统一登记簿、安全标准、配额拍卖、监测、报告、核查和重复计算等技术问题,对EUETS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推动了碳期货、现货市场的平稳发展。三是跨部门分工协作防范监管漏洞。欧盟碳市场的监管主要包含欧盟和其成员国两个层面。欧盟层面主要包括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欧盟独立交易系统和市场活动监管,成员国层面的监管机构通常为成员国的环保和金融管制机构。美国因缺少联邦层面的统一碳市场,其现货监管体系主要集中在区域层面,由各州单独建立监管体系;衍生品市场则主要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统一监管。与此同时,不同职能部门间需积极合作,就碳排放权属性、跨市场风险防范等展开探讨。四是合理的碳减排目标和配额分配体系是碳期货有效价格形成的必要前提。EUETS实施初期碳市场较为低效,表现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内的碳期货价格、收益率和收益波动均未形成向长期均衡收敛的状态,市场数据偏离情况频繁出现,发散性较强,上涨风险和下跌风险均不服从均值回归过程。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市场风险变化明显,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交易均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分析其原因本质在于政府在减排目标和配额分配方面的宏观调控不足,碳市场交易量偏少,市场机制影响有限,导致在市场因素影响下价格产生过度反应,短期均衡价格偏离长期均衡价格,严重影响碳期货市场的有效性。五是发展碳期货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碳交易开展的初期,控排企业因缺乏风险管理工具,对履约时的配额存量持保守态度,非履约期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不足。在碳期货、期权交易推出后,欧盟碳期货、期权、互换等发展迅速,吸引了二级市场投资者参与,为控排企业风险转移创造了条件,大幅提升了控排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了市场流动性。同时,随着碳市场参与者对碳期货产品的了解和使用,欧洲碳期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到现货的20倍左右,进一步降低了控排企业碳现货履约过程中的价格风险,并依托碳期货作为合格补充担保品有效提升了企业的投资效率,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美国碳市场同样也推出特定年份期货产品和碳补偿期货、碳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在碳期货等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推动下,荷兰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纷纷尝试运作不同类别的碳金融资产,为控排企业提供碳融资和咨询服务,为碳交易所提供结算等服务。推动我国碳期货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一是研究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我国统一碳市场尚未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仍未正式发布,碳交易立法任重道远。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重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各主体间的监管协调及职能分工,打破现有碳市场标准化交易受限的局面。根据目前碳市场的职责分工,碳排放权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易市场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及交易平台执行。充分梳理现有国家有关文件的限制,通过立法支持标准化交易、连续交易、集合竞价等碳期货市场交易方式的开展。二是将碳期货纳入现行期货监管。将碳期货纳入立法管理。碳期货交易市场建立后,作为期货交易市场的一部分,应该在现行的政策法规框架下被纳入监管,即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未来期货法出台后将其纳入立法管理。立法后,碳期货产品权属也将更加明确。三是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为防范行政调节与市场机制衔接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在清晰界定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需建立碳市场政策方面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排放权分配和管理措施及各主体市场准入等政策的交流,协调行政管理与市场监管,在法律法规中保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的发生。建立跨市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碳现货、期货市场情况,探讨碳市场形势,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四是探索研究制定碳期货监管机制。为保障碳期货市场的公开透明和有效性、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可仿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碳期货相关的监管条例,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有效的价格波动防范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教育和资质审核,以保证整个碳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相关交易所应当配合建立信息化的交易平台实时监测动态交易信息,对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及时发现、及早控制,强化碳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同时,建立统一的碳期货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创建公平、透明的碳期货交易环境,进一步提高碳期货市场信息的有效性。■(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作者单位:中证金融研究院(责任编辑张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