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生态碳汇市场助推实现“碳中和”VIP专享VIP免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Natural Resource Economics of China
ISSN 1672-6995,CN 11-5172/F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网络首发论文
题目: 发展生态碳汇市场助推实现“碳中和”
作者: 范振林,宋猛,刘智超
DOI 10.19676/j.cnki.1672-6995.000681
收稿日期: 2021-09-17
网络首发日期: 2021-11-08
引用格式: 范振林,宋猛刘智超.发展生态碳汇市场助推实现碳中和”[J/OL].中
国土资源经济. https://doi.org/10.19676/j.cnki.1672-6995.000681
网络首发:在编辑部工作流程中,稿件从录用到出版要经历录用定稿、排版定稿、整期汇编定稿等阶
段。录用定稿指内容已经确定,且通过同行评议、主编终审同意刊用的稿件。排版定稿指录用定稿按照期
刊特定版式(包括网络呈现版式)排版后的稿件,可暂不确定出版年、卷、期和页码。整期汇编定稿指出
版年、卷、期、页码均已确定的印刷或数字出版的整期汇编稿件。录用定稿网络首发稿件内容必须符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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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论文视为正式出版。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发展生态碳汇市场助推实现“碳中和”
范振林 1宋猛 1,刘智超 2
1.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2.生态环境部,北京 100006
摘要:生态碳汇交易是一种实现“碳吸收和清除”长效机制的重要政策工具,合理的碳汇政策能够
为推进“碳中和”提供最稳定、最具成本优势的解决方案。文章基于碳交易和生态碳汇交易发展现
状,从规模、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剖析了我国生态碳汇交易的制约因素,并分析不同类型碳汇交易区
域性和差异化的基本特点和“非市场”式发展趋势。针对存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技术方法有待
创新、顶层设计亟待加强等问题,提出自然资源管理提升生态碳汇交易的对策建议:1加强自然
资源产权政策在碳市场建设顶层设计上的协调;( 2构建统一、可监测和可计量的自然资源资产产
权价格形成机制;(3)开展生态碳汇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4)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功能质量和生
态碳汇潜力;(5)参与“碳源—碳汇”全链条、全周期管理过程。
关键词:生态碳汇;碳市场;交易;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1F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681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Carbon Sink Market to Achieve
"Carbon Neutrality"
FAN Zhenlin1, SONG Meng1, LIU Zhichao2
(1.Chinese Academy of Natural Resources Economics, Beijing 101149; 2.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100006)
Abstract: Eco-carbon sink trading is an important policy tool to realize the long-term mechanism of carbon
absorption and removal, and a reasonable carbon sink policy can provide the most stable and cost-effective
solution to promote "carbon neutrality." Based on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carbon trading and ecological
carbon sink trading,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constraints of ecological carbon sink trading in China from the
aspects of scale, procedures, and methods. It analyze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regional and
differentiated carbon sink trading of different types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non-market". Focusing
on the problems of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to be improved, technical methods to be innovated, and
top-level design to be strengthened,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are proposed to enhance ecological
carbon sink trading: (1) strengthen the coordin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s policies in the
top-level design of carbon market construction; (2) build a unified, monitorable and measurabl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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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1-09-17修回日期:2021-10-1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基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系统的环境责任审计研究”15ZDB160);教育部哲
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理论与方法研究”(19JZD013);国家社科基金“自
资源资产负债核算估价方法及应用研究”(21BTJ001
作者简介:范振林(1981—),男,山东省青岛市人,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工学博士,主要研究方
向为自然资源与生态经济评价。
网络首发时间:2021-11-08 14:31:13
网络首发地址: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11.5172.F.20211108.0905.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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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 prices of natural resources assets; (3) carry out accounting of physical
and value of ecological carbon sinks; (4) improve the quality of natural ecosystem functions and the
potential of ecological carbon sinks; (5) participate in the whole chain and cycle management process of
"carbon source - carbon sink."
Keywords: ecological carbon sink; carbon market; trading; mechanism
在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我国碳排放
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2060 年前努力争取实现碳中和的目标[1]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
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庄严承诺,也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将对
自然资源的保障能力、供给质量和配置方式、利用效率产生刚性激励约束作用。“30·60 目标要求
我国在 40 年之内完成碳中和,这一目标倒逼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
府作用,最基本的解决路径在于加快碳市场规范化建设,探索将生态碳汇交易纳入碳市场,不断
高市场的调节激励功能及其运行能力。
生态碳汇市场交易属于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实现“碳吸收和清除”长效机制
重要政策工具,科学合理、稳定持续的碳汇交易机制和政策能够为推动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最稳定、
最具成本优势的解决方案。发展碳汇市场是推进碳中和经济保障,更是实现碳中和的现实需要
必然选择,深刻影响着实现碳中和的路径和效能。
1 碳中和与碳交易的关系
我国履行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承诺,需要最大程度上提高碳交易市场化水平和规范化程
度。碳交易是《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采用市场机制建立的以《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作为依据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减排量)交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氢氟
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和二
氧化碳CO2列入减排温室气体。其中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 六氟化硫SF6
3类气体的温室效应最强,但由于二氧化碳含量较多,约 25%的全球升温是由其造成的。因此,温
室气体大都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交易计量单位,这种交易统称为碳交易,交易市场就是指“碳交
易市场”,交易载体是碳排放权,实质就是减排量。
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手段,也是落实国家碳中和
愿景的重要制度创新和主要的政策工具之一。碳交易的核心是碳资产产权权能定价和交易机制,本
质属于一种促进自然资源节约保护、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的重要经济手段。碳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
是:由于不同企业所处国家、行业或应用技术、管理方式的差异,减排成本有所区别,排放交易鼓
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超额减排,将获得的减排信用或配额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企
业,帮助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实现减排目标,并降低实现环境目标的履约成本。具体交易过程是指以
稳定安全的全球气候及碳中和为目标,主要通过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双向调节、两手发力驱动
自然生态环境权益的改良,对自然资源及其产权权能开发利用进行市场化的配额分配管理,并在此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NaturalResourceEconomicsofChinaISSN1672-6995,CN11-5172/F《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网络首发论文题目:发展生态碳汇市场助推实现“碳中和”作者:范振林,宋猛,刘智超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681收稿日期:2021-09-17网络首发日期:2021-11-08引用格式:范振林,宋猛,刘智超.发展生态碳汇市场助推实现“碳中和”[J/OL].中国国土资源经济.https://doi.org/10.19676/j.cnki.1672-6995.000681网络首发:在编辑部工作流程中,稿件从录用到出版要经历录用定稿、排版定稿、整期汇编定稿等阶段。录用定稿指内容已经确定,且通过同行评议、主编终审同意刊用的稿件。排版定稿指录用定稿按照期刊特定版式(包括网络呈现版式)排版后的稿件,可暂不确定出版年、卷、期和页码。整期汇编定稿指出版年、卷、期、页码均已确定的印刷或数字出版的整期汇编稿件。录用定稿网络首发稿件内容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术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符合编辑部对刊文的录用要求,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侵权行为;稿件内容应基本符合国家有关书刊编辑、出版的技术标准,正确使用和统一规范语言文字、符号、数字、外文字母、法定计量单位及地图标注等。为确保录用定稿网络首发的严肃性,录用定稿一经发布,不得修改论文题目、作者、机构名称和学术内容,只可基于编辑规范进行少量文字的修改。出版确认:纸质期刊编辑部通过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签约,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出版传播平台上创办与纸质期刊内容一致的网络版,以单篇或整期出版形式,在印刷出版之前刊发论文的录用定稿、排版定稿、整期汇编定稿。因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网络连续型出版物(ISSN2096-4188,CN11-6037/Z),所以签约期刊的网络版上网络首发论文视为正式出版。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发展生态碳汇市场助推实现“碳中和”范振林1,宋猛1,刘智超2(1.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2.生态环境部,北京100006)摘要:生态碳汇交易是一种实现“碳吸收和清除”长效机制的重要政策工具,合理的碳汇政策能够为推进“碳中和”提供最稳定、最具成本优势的解决方案。文章基于碳交易和生态碳汇交易发展现状,从规模、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剖析了我国生态碳汇交易的制约因素,并分析不同类型碳汇交易区域性和差异化的基本特点和“非市场”式发展趋势。针对存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技术方法有待创新、顶层设计亟待加强等问题,提出自然资源管理提升生态碳汇交易的对策建议:(1)加强自然资源产权政策在碳市场建设顶层设计上的协调;(2)构建统一、可监测和可计量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价格形成机制;(3)开展生态碳汇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4)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功能质量和生态碳汇潜力;(5)参与“碳源—碳汇”全链条、全周期管理过程。关键词:生态碳汇;碳市场;交易;机制中图分类号:F062.1;F205文献标识码:A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681DevelopmentofEcologicalCarbonSinkMarkettoAchieve"CarbonNeutrality"FANZhenlin1,SONGMeng1,LIUZhichao2(1.ChineseAcademyofNaturalResourcesEconomics,Beijing101149;2.MinistryofEcologyandEnvironmen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Beijing100006)Abstract:Eco-carbonsinktradingisanimportantpolicytooltorealizethelong-termmechanismofcarbonabsorptionandremoval,andareasonablecarbonsinkpolicycanprovidethemoststableandcost-effectivesolutiontopromote"carbonneutrality."Basedonthecurrentdevelopmentofcarbontradingandecologicalcarbonsinktrading,thearticleanalyzestheconstraintsofecologicalcarbonsinktradinginChinafromtheaspectsofscale,procedures,andmethods.Itanalyzestheessentialcharacteristicsofregionalanddifferentiatedcarbonsinktradingofdifferenttypesandthedevelopmenttrendof"non-market".Focusingontheproblemsofinstitutionalmechanismtobeimproved,technicalmethodstobeinnovated,andtop-leveldesigntobestrengthened,thefollowingcountermeasuresareproposedtoenhanceecologicalcarbonsinktrading:(1)strengthenthecoordinationofnaturalresourcespropertyrightspoliciesinthetop-leveldesignofcarbonmarketconstruction;(2)buildaunified,monitorableandmeasurablemechanism1收稿日期:2021-09-17;修回日期:2021-10-1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基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系统的环境责任审计研究”(15ZDB16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理论与方法研究”(19JZD013);国家社科基金“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估价方法及应用研究”(21BTJ001)作者简介:范振林(1981—),男,山东省青岛市人,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工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与生态经济评价。网络首发时间:2021-11-0814:31:13网络首发地址: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11.5172.F.20211108.0905.001.html2fortheformationpropertyrightspricesofnaturalresourcesassets;(3)carryoutaccountingofphysicalandvalueofecologicalcarbonsinks;(4)improvethequalityofnaturalecosystemfunctionsandthepotentialofecologicalcarbonsinks;(5)participateinthewholechainandcyclemanagementprocessof"carbonsource-carbonsink."Keywords:ecologicalcarbonsink;carbonmarket;trading;mechanism在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我国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努力争取实现碳中和的目标[1]。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庄严承诺,也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必将对自然资源的保障能力、供给质量和配置方式、利用效率产生刚性激励约束作用。“30·60目标”要求我国在40年之内完成碳中和,这一目标倒逼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基本的解决路径在于加快碳市场规范化建设,探索将生态碳汇交易纳入碳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调节激励功能及其运行能力。生态碳汇市场交易属于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实现“碳吸收和清除”长效机制的重要政策工具,科学合理、稳定持续的碳汇交易机制和政策能够为推动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最稳定、最具成本优势的解决方案。发展碳汇市场是推进碳中和的经济保障,更是实现碳中和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深刻影响着实现碳中和的路径和效能。1碳中和与碳交易的关系我国履行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承诺,需要最大程度上提高碳交易市场化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碳交易是《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采用市场机制建立的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作为依据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减排量)交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和二氧化碳(CO2)列入减排温室气体。其中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3类气体的温室效应最强,但由于二氧化碳含量较多,约25%的全球升温是由其造成的。因此,温室气体大都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交易计量单位,这种交易统称为碳交易,交易市场就是指“碳交易市场”,交易载体是碳排放权,实质就是减排量。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手段,也是落实国家碳中和愿景的重要制度创新和主要的政策工具之一。碳交易的核心是碳资产产权权能定价和交易机制,本质属于一种促进自然资源节约保护、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的重要经济手段。碳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是:由于不同企业所处国家、行业或应用技术、管理方式的差异,减排成本有所区别,排放交易鼓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超额减排,将获得的减排信用或配额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帮助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实现减排目标,并降低实现环境目标的履约成本。具体交易过程是指以稳定安全的全球气候及碳中和为目标,主要通过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双向调节、两手发力驱动自然生态环境权益的改良,对自然资源及其产权权能开发利用进行市场化的配额分配管理,并在此3过程中持续稳定地提供直接的经济刺激。同时,利用经济手段和供需方式在市场化平台上推动排放权(减排量)及其衍生品持续交易或者流通,可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增加碳减排和碳去除的投融资,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最终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有效助力实现碳中和。1.1国内外碳汇市场发展情况碳汇一般是指从大气中吸收储存或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涉及林业、农业、牧业和海洋等行业,主要有森林碳汇、耕地碳汇、草原碳汇、湿地碳汇、岩溶碳汇和海洋碳汇6种。碳汇交易是指排放单位通过交易市场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碳汇,用于抵消其碳排放配额清缴。碳汇交易本质是一种重要经济调节工具,主要通过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去提升自然生态本底质量和自恢复力,对自然资源产权、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进行市场化的配额管理,其作用在于促进自然资源节约保护、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国际上不存在统一的碳汇交易市场,虽然目前已基本建立了以碳减排和碳汇为商品的碳交易市场体系(ETS),但在区域性、国家或省(州)级市场中,交易商品、合同结构和交易规则及程序各不相同。碳汇通常是作为碳抵消的产品之一,主要通过项目交易来实现碳交易。国际碳汇市场可分为强制碳汇市场和自愿碳汇市场。国内碳汇交易仅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一种补充,目前其交易规则、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都需要依附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表现在:一是碳汇交易份额受到严格政策限制。我国已开展的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均对碳汇交易比重提出了5%~10%的上限要求,该总量上限政策直接限制了全国碳汇交易的持续开展。截至2020年底,北京碳市场交易总量约为1511万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约45万吨,仅占3%;总交易额为9.14亿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额约为925万元,仅占1%。同时,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2021年3月30日,由生态环境部起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销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再次对碳汇项目占比设置了“一定比例”限定。二是被纳入认证范围的碳汇类方法学仅占方法学总量的5%左右。只有采用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备案的碳汇方法学开发的项目才可以进行碳汇交易,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备案的108个方法学中,仅有6套碳汇核算方法学,涉及森林、竹林、草地和耕地4种碳汇,草原、海洋等其他碳汇项目核算方法学尚未被纳入认证范围。1.2国内外碳汇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国内外碳汇交易在机制和方式上存在差异。国际碳汇交易要遵守碳交易规则。国际碳汇交易动力源于《京都议定书》作出的减排履约承诺与发展中国家自行实施减排政策的举措。目前构建了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大机制,其中,国际排放贸4易(IET)是缔约国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的交易;联合履约机制(JI)是缔约国之间减排单位的交易,主要通过构建低于标准排放量的项目,以发展能吸收二氧化碳项目的方式建立减排单位;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或增汇项目,以抵消本国碳排放量,从而完成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发展本国的低碳经济。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已到期,导致我国CDM项目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我国碳市场以配额交易为主,自愿减排核证(CCER)碳汇交易相对较低,抵消机制受到5%~10%的上限约束。碳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政策性市场,其最重要的基础是将碳排放作为“环境负成本”对企业进行监管,根本目的是服务于自然生态和实体经济。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要求,碳交易体系主要分为履约型和自愿型两大类交易体系。其中,履约市场体系是指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控排单位通过交易市场购买排放配额,或购买一定比例经备案的碳汇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以如期履约、实现减排的法律义务。如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广东碳普惠(PHCER)、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FFCER)等机制下的碳汇交易。在履约市场体系下,碳汇交易只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一种补充。自愿市场体系则是指在无碳排放权法律约束的条件下,由相关公益组织、企业、个人等自愿购买排放指标或碳汇量以实现减排目的,其行为并不受制度约束,目的是为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塑造提升企业绿色形象、绿色品牌推广等,主要涉及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VER、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环境自愿行动计划(KVAP)、国际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及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植树造林项目等。1.3碳交易与碳汇交易发展趋势碳市场主要侧重碳减排项目,碳交易规模发展较快、覆盖范围较广。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等8大行业(表1),但碳汇交易量偏小。全球碳交易体系已基本建立,逐渐形成了欧盟、北美、亚太和中国地方四大碳市场。截至2020年5月,国际上共有46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ETS和碳税活动。从交易金额来看,碳交易市场已成为仅次于石油市场的第二大交易市场。据世界银行数据,2019年全球市场碳定价额度为450亿美元,覆盖了1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22%,且已有1.45万个注册信贷项目,产生了近40亿吨CO2e的累积碳信用。从交易价格来看,全球碳配额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基于项目的交易价格(碳抵消产品),碳汇项目(仅林业碳汇)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价格略高于非碳汇项目价格。5表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行业行业代码行业子类(主营产品统计代码)行业行业代码行业子类(主营产品统计代码)石化2511原油加工(2501)钢铁3120粗钢(3206)2614乙烯(2602010201)造纸2211纸浆制造(2201)机制纸和纸板(2202)化工26192612电石(2601220101)2212合成氨(260401)2221甲醇(2602090101)电力4411纯发电、热电联产建材3011水泥熟料(310101)4420电网3041平板玻璃(311101)航空5611航空旅客运输有色3216电解铝(3316039900)5612航空货物运输3211铜冶炼(3311)5631机场资料来源:《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内碳汇项目交易量偏少,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汇备案项目数仅占项目总数的1.4%。截至2019年7月,全球注册CDM项目数为7807个,其中林业碳汇项目仅占0.8%,中国碳汇项目仅有5个,如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辽宁康平防治荒漠化小规模造林项目等,占全球林业碳汇项目数的7.9%。2017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缓了全国层面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备案申请,但7个试点碳排放交易市场并未限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根据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的统计数据(CCEREI),截至2017年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碳汇项目共89个,仅占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的3%,如广东长隆碳汇造林、塞罕坝机械林场造林、北京房山区平原造林碳汇项目等。从交易数量上来看,截至2021年3月,全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累计成交超2.76亿吨。其中,上海CCER累计成交量最高,超1.1亿吨,占比41%;广东排名第二,累计成交5658万吨,占比20%;北京、深圳、四川、福建、天津CCER累计成交量在1000万吨~3000万吨之间;湖北成交798万吨,占比3%;重庆市场累计成交49万吨,占比最小。我国碳汇项目类型单一,市场份额偏低。超过70%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汇项目是造林、再造林项目,其项目数量和减排量占比不到1%,而海洋(蓝碳)、耕地、草地、湿地等碳汇类型尚未进入市场交易之中,属于非主流范畴。2国内外碳汇交易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特点2.1碳汇交易制约因素中国碳汇交易相对单一,主要参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市场的初级市场交易和自愿市场交易。瓶颈是土地资源及林木种植养护成本限制了碳汇规模。我国碳汇交易主要是通过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展开,并已实施多个试点项目2,同多个发达国家签订了碳减排合同,22006年,在世界银行支持下,全球首个注册CDM林业“中国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完成造林面积3008.8公顷,预计到2035年实现减排约77万吨,签发13.1964万吨林业碳汇量,金额为51.9万美元,6达成一系列交易3。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其实质是用以鼓励减排的补充机制,允许企业购买一定比例的CCER(等同于配额)进行履约(抵消机制)。从市场运行情况看,由于碳汇项目见效周期长,土地资源及林木种植养护成本较高,碳市场购买者更加倾向于获得工业类减排项目产生的“履行式”碳配额,而忽视碳汇自愿抵消项目。另外,只有通过核证确认的碳汇(证明碳汇的额外性,即项目所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产生的)才可进入市场交易用以抵消碳排放,而目前碳汇核证程序复杂,且全国只有3家核证机构。总体来看,碳汇项目具有非持久性、实施周期长、成本高、核证程序复杂等特征,且易受自然灾害和政策调控等影响4,这些因素制约了碳汇增长规模和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和持续性。2.2碳汇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碳汇交易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在不断尝试新政策、新机制、新方法和新模式,但在当前的机制下,碳汇交易市场在社会参与度、技术、程序和标准规范上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2.2.1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社会参与度不高一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整体规模直接决定着碳汇交易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目前我国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对滞后,机制仍有待健全。2011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在7个地区进行试点;2017年底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首批只纳入了发电行业,但并未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标准;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我国碳汇市场的覆盖范围非常小,目前碳排放权交易7个试点地区只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仅包含了林业碳汇项目,且总量偏小,同时各试点地区碳市场建设进度不一。而碳排放权的交易规模由碳排放配额缺口决定,配额发放数量由试点地区决定,碳排放权交易规模整体偏小,制约碳汇交易的类型、规模、效率和质量。二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重启存在不确定性。目前仅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可在全国范围开展,PHCER和FFCER只能在本地区进行交易。由于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缓了CCER项目的备案申请,碳汇项目无法申报、备案、核发和交易,目前交易的只是2017年前的“存量”,这使得除广东省和福建省外,其他地区的碳汇交易只能完全依赖自愿市场(表2)。而且,作为履约市场中唯一可以在全国范围开展的CCER项目,对项目的使用比例、地域、时间和类型均有多种限制性要求,即使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重启后,碳汇交易的市场份额也非常有限。单价约为3.93美元/吨。32011年,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和老牛基金会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建成了2191.21公顷高标准生态保护林,30年内预计有20万吨碳汇减排量,其林业碳汇被美国迪士尼公司出资180万美元购买,单价约为9美元/吨。42015年,全国首个CCER林业碳汇项目: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减排量备案,共实施造林面积1.3万亩,20年内预计产生减排量34.7万吨,首期签发的5208吨CCER碳汇,由广东省粤电集团以每吨20元单价签约用于减排履约。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缓了CCER项目审批,尚未明确重启时间和进度。7表2试点地区CCER抵消机制相关要求试点使用比例信用类型地域限制时间和类型限制广东不超过年度排放量的10%CCER,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1.70%以上的CCER来自广东省省内项目;2.非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1.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的CO2、CH4占50%以上;2.水电,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利用项目除外;3.Pre-CDM除外深圳不超过年度排放量的10%CCER1.指定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以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省份;2.优先和本市签署碳交易合作协议的省份和地区;3.林业碳汇和农业减排项目不受地域限制,其余项目有相关地域限制1.允许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的项目,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农村户用沼气和生物质发电项目;2.清洁交通减排、海洋固碳减排、林业碳汇项目、农业减排项目上海不超过年度基础配额数量的1%CCER无1.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2.水电项目除外北京不超过当年核发配额的5%CCER;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京外产生的CCER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合作协议地区的CCER1.减排量于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2.碳汇项目于2005年2月16日后开始实施;3.HFCs、PFCs、N2O、SF6气体及水电项目除外天津不超过年度排放量的10%CCER优先使用京津冀地区产生的减排量1.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仅来自二氧化碳气体项目;2.水电除外湖北不超过年度初始配额的10%,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于项目有效计入期内减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CCER长江中游城市群(湖北)区域的贫困县(包括国定和省定)1.已备案的农村沼气、林业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其中项目产生地区为本省连片特困地区;2.项目计入期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重庆不超过审定排放量的8%CCER无1.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运行(碳汇项目不受此限);2.水电项目除外福建不超过年度排放量的5%,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不超过年定排放量10%CCER;福建林业碳汇减排量(FFCER)福建省内项目的CCER1.非水电项目产生的排放量;2.仅来自减排CO2、CH4气体的项目减排量数据来源: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http://cdm.ccchina.org.cn/ccer.aspx)。三是碳汇交易管理机制不完善。碳汇项目多由相关公司或基金开发,导致在顶层设计、政策制定、项目指导等方面存在短板。另外,碳汇交易主体之间责任不明确、准入标准不规范、碳汇产权不明晰、碳汇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利益分配不完善等问题也影响了碳汇交易的开展,导致社会参与度不高。2.2.2技术方法有待创新,统一标准规范缺失一是碳汇项目方法学较少,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备案的碳汇方法学偏少(表3)。目前,已备案的有林业、草地、耕地碳汇方法学;大自然保护协会已研究出红树林恢复的湿地方法8学(蓝碳方法学),正等待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重启后申报备案;湿地碳汇方法学尚待研制;岩溶碳汇的核算标准和项目方法学尚未建立。已备案的碳汇方法学共计6个,其中林业4个、草地1个、耕地1个,这使得可交易的碳汇项目类型仅此6类,不能覆盖现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类型,蓝碳等碳汇未进入市场主流,制约了碳汇项目的开发,而且受草地和耕地可交易的碳汇数量少、方法学和技术路线复杂、开发成本过高等因素影响,目前真正能进行市场交易的只有林业碳汇项目,可交易的品种单一。表3已备案碳汇方法学统计序号备案批次方法学编号方法学名称1第二批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2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3第三批AR-CM-003-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4AR-CM-004-V01可持续草地管理温室气体减排计量与监测方法学5第六批AR-CM-005-V01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6第八批CMS-083-V01保护性耕作减排增汇项目方法学二是现有碳汇项目的方法学和备案流程过于复杂。由于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标准较高,导致其开发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据不完全统计,林业碳汇项目的利益相关方涉及项目业主、地方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咨询机构、第三方审核机构等多个参与方,平均开发周期多在一年以上,单个项目开发费用多达几十万元,考虑开发成本因素,集体或个人等规模较小的碳汇项目无法开展。如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截止到2018年的CCER项目中,林业碳汇项目的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其他项目,这使得林业碳汇项目所占比例尚不足1%(表4)。三是林业碳汇项目交易受限。林业碳汇权属结构复杂,收益预期具有不确定性;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平台和透明度,林地使用权较难合理流转;林业碳汇项目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盗砍盗伐等都会引起碳泄漏,且后期经营管护工作需要由专业人员来开展。因此,与其他减排项目相比,林业碳汇项目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后期管护风险。9表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CCER项目交易情况统计CCER项目项目数量/个项目所占比例/%交易数量/万吨交易价格/万元平均交易价格/(元/吨)林业碳汇造林项目20.271.0420.8320.00小计20.271.0420.8320.00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废弃物处置20.2750.0040.000.80风力发电25433.731266.638511.356.72光伏发电729.56229.072203.429.62户用沼气14719.52597.923369.425.64甲烷利用182.3969.62842.8812.11垃圾填埋气70.9319.33292.6815.14生物质利用506.64482.122906.546.03水力发电13618.061991.908565.474.30沼气利用445.84327.781187.723.62小计73096.955034.3627919.495.55能源工业(不可再生能源)煤层气利用101.3374.48674.029.05尾气利用81.0676.60308.364.03余热利用30.4079.0098.501.25小计212.79230.081080.884.70总计753100.005265.4829021.205.51数据来源: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www.cnemission.cn/)。2.2.3顶层设计亟待加强,发展潜力不足一是基于碳市场的碳汇交易。受额外性、抵消比例和其他碳减排项目竞争等多方面制约,可交易的碳汇必须满足额外性要求。现有的碳汇方法学规定,只有通过造林或森林经营活动产生的“多的”碳汇量才能交易,而不是林草湿等生态系统所有储存、吸收的碳汇量都可以进行交易,这就造成可交易的碳汇供应规模较小。碳汇交易规模受限于抵消比例。在当前的机制下,碳汇交易主要依托碳排放权交易开展,为避免冲击配额价格,各种抵消机制均规定了抵消比例:CDM要求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1%~10%(各试点地区要求不同),PHCER和FFCER抵消比例最高均为年度排放量的10%,因此碳汇市场规模的理论最高值仅为碳排放量的10%。在抵消机制中碳汇项目竞争力不足。在几种抵消机制中,CDM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碳汇(仅造林和再造林项目)等项目;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包括甲烷气体消减、清洁能源、土地利用变化、林业碳汇等项目;PHCER包括林业碳汇、光伏发电、自行车减排等项目。由于林业碳汇受开发时间长、成本高、方法学复杂等多种因素影响,与其他碳汇项目竞争力较弱,这就使得碳汇市场的需求规模远远小于其理论最高值。如何主动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做大碳汇市场份额,仍需进一步研究。二是尚未开展基于“碳中和”目标的碳汇交易机制的研究和探索。在当前交易机制下,碳汇交易是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种补充,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尽快“达峰”,而基于碳中和理念10的碳汇供求关系没有形成,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碳汇交易的内生动力不足。2.3碳汇交易的发展特点生态碳汇交易取决于宏观政策的调控和引导,区域性特征比较明显,不同类型的碳汇交易呈现“非市场”趋势。2.3.1森林碳汇市场发展较充分,国内外已有应用和实践案例国际森林碳汇市场主要包括CDM林业碳汇交易市场、VCS林业碳汇交易市场、GS林业碳汇交易市场3类。其中,CDM林业碳汇交易项目在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广泛开展。但由于CDM林业碳汇交易审查较为严格,开发周期相对较长,在管理实践中往往受到土地利用、交易程序复杂等因素限制[2],造成CDM林业碳汇交易项目开展受到制约。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国际自愿碳市场补偿标准(全球性质量保证标准),由气候组织(TheClimateGroup)、国际排放交易协会(IETA)、世界经济论坛(WEF)于2005年联合开发并负责组织实施,VCS林业碳汇项目主要包括造林、森林管理和减少毁林等3种类型。同时,VCS林业碳汇交易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占全球自愿碳汇交易的70%,主要用于企业自愿减排,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等。截至2021年6月,我国共有VCS林业碳汇项目28个,预计每年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约948.6万吨,主要是造林工程。黄金标准(GS)属于国际自愿碳市场交易四大标准之一,由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南南-南北合作组织、国际太阳组织发起实施,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碳抵消的质量,GS林业碳汇项目主要实施类型是造林,通常在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开展,但规模和权重均普遍较小。国内森林碳汇市场主要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汇交易市场和农户森林经济碳汇交易市场(CGCF)。其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类似于国际CDM碳汇交易,即允许企业开发包括造林、森林经营、竹子造林和竹林经营等在内的中国核证减排(CCER)项目入市交易,控排企业在缴纳配额进行履约的同时可以使用一定数量CCER项目减排量抵消一定比例的碳排放。截至2020年5月,全国共审定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2856个,其中碳汇项目95个,占项目总数的3.3%;备案项目1047个,预计年减排13957万吨,其中碳汇项目15个,预计减排量254万吨,项目数量和减排量占比分别是1.4%和1.8%[3]。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推进国内林业碳汇自愿交易,在多个省份建立碳汇林面积超过150万亩,并创建全球首个“农户森林经济碳汇交易市场(CGCF)”,研制了《农户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交易体系》,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开展了农户森林经营试点。目前主要问题是碳汇量受树种、区域气候、水土、种植密度和管理等影响较大,且天然次生林缺失碳汇核算方法学,无法开展碳汇交易,全国性综合碳汇交易市场和机制也尚未建立。地方探索创建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主要包括福建省林业碳汇项目(FFCER)和广东碳普惠项目(PHCER)。FFCER范围仅有林业碳汇项目,抵消比例最高为10%;PHCER主要包括林业碳汇、分布式光伏等项目。但FFCER和PHCER交易存在地域限制、区域化现象比较突出,FFCER仅适用于福建省内的碳汇交易,PHCER仅适用于广东碳普惠试点地区。PHCER简化后的方法学和项目申报程序尚未得到国家或其他省份的认可,无法在全国范围开展碳汇交易。112.3.2海洋碳汇交易市场总体上处于技术探索阶段,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尚未纳入IPCC统计范围之内世界各国海洋碳汇工作仍处于探索推进阶段,仅少数国家开始实践蓝色碳汇项目。如中国成立了全国海洋碳汇联盟(COCA),推出了《中国蓝碳计划》和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ONCE);印度尼西亚建立了国家蓝碳中心,编制了《印尼海洋碳汇研究战略规划》等行动计划,在全球环境基金(GEF)支持下实施了为期四年的蓝色森林项目(BlueForestProject)[4],开展了碳汇计量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工作;肯尼亚、越南、印度和马达加斯加等国陆续启动了盐沼、海草床和红树林的海洋碳汇项目[5]。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尚未统计海洋碳汇,海洋碳汇市场交易或补偿工作也没有取得有效进展。2.3.3地质碳汇技术相对成熟,亟待推动商业化应用,草原和耕地碳汇市场尚未开展中国地质碳汇每年可储存1.21万亿吨~4.13万亿吨的二氧化碳。主要方式是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地下储存(CCUS)。CCUS技术相对成熟,对碳减排和清除的贡献度约为13%。我国已枯竭的油气田、咸水层、近海沉积盆地等可供储存的地下空间已具备利用条件,其中油田主要集中于松辽盆地、渤海湾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和准噶尔盆地,通过二氧化碳强化石油开采技术(CO2-EOR)可以封存约51亿吨二氧化碳。气藏主要分布于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渤海湾盆地和塔里木盆地,利用枯竭气藏可以封存约153亿吨二氧化碳,通过二氧化碳强化天然气开采技术(CO2-EGR)可以封存大约90亿吨二氧化碳。中国深部咸水层的二氧化碳封存容量约为2.42万亿吨,其分布与含油气盆地分布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松辽盆地(6945亿吨)、塔里木盆地(5528亿吨)和渤海湾盆地(4906亿吨),这是最大的3个陆上封存区域,约占总封存量的一半。除此之外,苏北盆地(4357亿吨)和鄂尔多斯盆地(3356亿吨)的深部咸水层也具有较大的二氧化碳封存潜力。现阶段亟需开展地下空间储碳的调查论证、技术经济评价、风险控制和示范应用等,目前最大障碍是高成本限制了商业化应用(表5、表6)。草原和耕地碳汇市场尚未获得进展。草地和耕地具有更多的生态生产功能,其碳汇风险不可控,具有不稳定、非持续性特征,潜力不大。据不完全统计,典型草原开垦35年后,土壤和根系有机碳含量分别下降37.9%和70.8%。而《京都议定书》未将草地的固碳潜力考虑在增汇减排之列,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虽然统计了草地碳汇,但未考虑耕地碳汇。表5CCUS主要过程和技术环节主要环节核心内容捕集将化工、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利用化石能源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进行分离和富集的过程,可分为燃烧后捕集、燃烧前捕集和富氧燃烧捕集等运输将捕集的二氧化碳运输到利用或封存地的过程,主要包括陆地或海底管道、船舶、铁路和公路等运输方式等利用与封地质将二氧化碳注入地下,生产或强化能源、资源开采的过程,主要用于提高石油、地热、地层深部咸水、铀矿等资源采收率12主要环节核心内容存利用化工利用以化学转化为主要手段,将二氧化碳和共反应物转化成目标产物,实现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的过程,不包括传统利用二氧化碳生成产品、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重新释放二氧化碳的化学工业,例如尿素生产等生物利用以生物转化为主要手段,将二氧化碳用于生物质合成,主要产品有食品和饲料、生物肥料、化学品与生物燃料和气肥等地质封存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将捕集的二氧化碳储存于地质构造中,实现与大气层长期隔绝的过程,主要分为陆上咸水层封存、海底咸水层封存、枯竭油气田封存等资料来源:《中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报告(2019)》。表62025—2060年CCUS各环节技术成本年份202520302035204020502060捕集成本(元/吨)燃烧前100~18090~13070~8050~7030~5020~40燃烧后230~310190~280160~220100~18080~15070~120富氧燃烧300~480160~390130~320110~23090~15080~130运输成本(元/(吨·千米))罐车运输0.9~1.40.8~1.30.7~1.20.6~1.10.5~1.10.5~1.1管道运输0.80.70.60.50.450.4封存成本(元/吨)50~6040~5035~4030~3525~3020~253自然资源管理提升生态碳汇交易的对策建议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承诺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必要举措,也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自然资源“两统一”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实践。碳市场本身也是碳汇市场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参与国内碳市场建设,可开发有关的生态碳汇产品和自然资源产权权能衍生产品,同时需要发挥自然资源部门的碳汇生态产品供应保障作用,健全产权权能定价激励机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3.1加强自然资源产权政策在碳市场建设顶层设计和政策引领上的协调在碳市场建设顶层设计中要统筹做好自然资源产权政策与碳市场相关的协调工作,重点在于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能源交易、森林碳汇交易等,并提升决策平台的层次,综合考虑自然资源产权政策、低碳、新能源、节能和环保政策,构建统一高效的碳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科学统筹、合理规划、高效建设、有效管理碳交易市场,实现碳交易和碳汇交易市场的统一部署、统一运行、统一监管;增强交易信息对称性和透明度,切实提高企业监管水平、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避免政13策目标的冲突,并尽量减少重复管理。3.2构建统一、可核查和可计量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价格形成机制全国碳市场交易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相互贯通、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要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归属,盘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构建托管、租赁、抵押、担保为主的经营方式,并发展有关的自然资源产权权能衍生产品[6]。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对价格形成的干预,构建由市场决定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信息和核算平台,及时共享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权能供给和需求信息。3.3开展生态碳汇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为推进市场交易和投融资构建基础基于资源资产法人所有权、稀缺性和重要性等经济属性[7],积极尝试多种形式的碳汇“交易”,探索更多的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把更多不可量化的碳汇产品变成可量化、可交易的商品,如积极募资在国内开展碳中和项目,研建农户森林经营碳汇交易体系,深入开展耕地、岩溶和海洋碳汇研究,推进“购买碳汇·履行义务植树”等创新活动等。创新机制与规则,将碳的价值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地及森林疗养等不可量化的生态服务相结合,把森林生态产品通过碳汇的概念变成商品进行交易。加大对生态碳汇应对气候变化科研的支持力度,推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汇领域的技术和方法学开发,重点是湿地、蓝碳等领域方法学研制,并加强碳汇法律法规、产权市场、价格形成和标准规范等系列研究,为国内碳市场建设和碳汇交易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3.4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和质量,持续提高碳汇潜力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将生态碳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工作目标,科学保护修复各类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高生态系统固碳、储碳能力,提供丰富、可监测和可交易的碳汇生态产品,构建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碳汇交易模式与运行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系统碳汇调查和监测,切实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对实现碳中和的贡献水平和碳中和效能。规划布局CCUS的沉积盆地与碳源匹配建设,开展区域地质特征-封存潜力-地理位置和环境适宜性评价,重点考虑二氧化碳地质封存对于水资源(地下水和地表水)、地表植被、人类健康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健全完善CCUS政策支持与标准规范体系。加速推动CCUS商业化进程,将CCUS纳入产业和技术发展目录,探索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CCUS税收优惠和补贴激励政策,形成投融资增加和成本降低的良性循环;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运营、监管、终止标准体系;开展百万吨级CCUS全链条示范项目与产业化集群建设,突破大规模CCUS全流程工程相关技术瓶颈。3.5自然资源部门可参与“碳源—碳汇”全链条、全周期管理过程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自然资源改革创新[8]。“30·60”目标涉及碳强度、非化石能源占比、新增森林蓄积量和森林面积,均与自然资源管理密切相关。其中,碳强度的下降主要通过调整经济、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提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来实现;非化石能源不排放二氧化碳,但需要使用大量的战略金属;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则有助于从大气中清除并固定二氧化碳,提高二氧化碳的吸收容量,增加碳汇。这三大目标分别作用于促进碳中和供求平衡方式的两端。前段主要是限14制现有的碳排放,抑制需求,积极发挥能源科技的功能,加强风能、潮汐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可再生能源市场,促进清洁能源的产业化发展[9];中后段是投资于供给方,在生态碳汇管理中亟待引入自然资本中和的方式和原则[10],利用生态碳汇、低碳或零碳新能源供给来达到平衡,且今后主要利用自然资本投资提升碳汇潜力和新能源供给来实现碳中和。参考文献[1]范振林.开发蓝色碳汇助力实现碳中和[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34(4):12-18.[2]高沁怡,金婷,顾光同,等.林业碳汇项目类型及开发策略分析[J].世界林业研究,2019,32(6):97-102.[3]牛玲.碳汇生态产品价值的市场化实现路径[J].宏观经济管理,2020(12):37-42,62.[4]BOYDPW,CLAUSTREH,LEVYM,etal.Multi-facetedparticlepumpsdrivecarbonsequestrationintheocean.[J].Nature,2019,568(7752):327-335.[5]焦念志.研发海洋“负排放”技术支撑国家“碳中和”需求[J].中国科学院院刊,2021,36(2):179-187.[6]赵晓宇,李超.“生态银行”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土资源情报,2020(4):24-28.[7]姚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及其决策支撑的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34(5):1.[8]刘伯恩.正确处理自然资源改革与法治之间关系[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34(8):1.[9]高兵,邓锋,范振林,等.依托国土空间载体推进低碳转型[N].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03-19(03).[10]范振林.“自然资本中和”提升碳汇潜力的路径思考[J].中国土地,2021(4):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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