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资格承诺
声明函,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具体格式详见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资格承诺声明函”)。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
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
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项目磋商(评审以资格审查人员于递交磋
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供应商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具体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
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4)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供应商应提供不分包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具体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
部分“不分包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
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甘肃省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
的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
审。供应商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
者不予认定。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②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
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10%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认定。
③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报
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享受政府采购
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声明函者
不予认定。
说明:同时出现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两个及以上情况时,价
格扣除只按一种类型扣除计算,不累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