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持新型储能站投资、运营、维护企业
第四条租金补贴。对于新型储能站运营、维护企业,自其在南海成立或迁
入南海之月起三年(周期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 万元并被认定为规上
企业的,按其在南海辖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经营用房面积,给予首年12 元/㎡/月、
次年10 元/㎡/月和第三年 8元/㎡/月的租金补贴(周期年)。实际租金低于上
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租金补贴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单家企业每年(周期年)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对新型储能站运营、维护企业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申报比例缩减。
第五条运营补贴。给予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 10 位(并列第10 位)的新型
储能站投资企业运营补贴,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1 元/千瓦时补贴,单
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运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
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
第五章 支持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
第六条 租金补贴。对于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自其在南海成
立或迁入南海之月起三年(周期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 万元并被认定
为规上企业的,按其在南海辖区范围内租赁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首年12 元
/㎡/月、次年10 元/㎡/月和第三年 8元/㎡/月的租金补贴(周期年)。实际租
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租金补贴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单家企业每年(周期年)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对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
过500 万元,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
减。
第七条 做大做强补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
成(硬件)制造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亿元、5亿元、10 亿元的,
分别给予 3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
电池管理系统、能源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制造企业,上年主营
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