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活动。
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绿色低碳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开展
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社会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低碳相关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绿色低碳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开展舆论监
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三角等地区绿色低碳转型工作沟通协作,推动资源能源合作,加强规则标
准互认,协同推进节能降碳、固碳增汇等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推动在标准制定、技术运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章 双控转变
第九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统筹发展和减排,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
度调控,探索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分阶段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
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完
善节能审查、用能预算管理、节能监察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完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
低目标。
可再生能源消费和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十一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基础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碳排放评价和碳排放预算管理
等制度,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管理,强化标准、计量、认证体系建设,完善能源活动以及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的
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开展碳排放
统计核算,提高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评价制度,明确碳排放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推动在投资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碳排放分析。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大项目布局、节能降碳
目标等因素,推动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碳排放预算管理方案,科学分解碳排放预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