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开展评估监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的水泥和焦化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
域有序推进。水泥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
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脱硝过程氨逃逸、物料运输等薄弱
环节改造;焦化企业应重点加强 CEMS 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
化、VOCs 无组织排放、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旁路、应急
排放口、煤气放散等日常管理。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评
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焦化企业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及时受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
照辖区内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组织指导开展评
估监测工作,及时将评估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经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
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
阅 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
组织开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
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
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
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
和评估监测工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