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能建设项目的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按规定进行年
度检查。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的安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校准、巡检。
第十七条 临氢容器、设备和管道及其附件材料应满足强度、低温韧性、
抗氢渗透性能、氢脆敏感性等要求。
第十八条 氢能企业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
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立台账,保证正常使
用。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型、安装、使用、
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危险
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等要求。
第二十条 防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
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等要求,并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
测。
防静电设施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等要求,可能产
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应可靠接地。涉氢区域入口处,应设置本质安
全型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第二十一条 可能出现氢气泄漏或液氢溢出的位置、氢气可能聚集的位
置、可能释放氢气的建筑物排空口、可能吸入氢气的建筑物吸入口等涉氢区域
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氢气检测报警仪。可能引发
火灾的位置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配备便携式氢火焰检测报警仪。报警装置应
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第二十二条 氢系统界区进出口处、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上以及有相关
规定的其他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
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和《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AQ3047)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管理,履行审批手续、辨识作业风险、落实安全措
施。涉氢装置未经安全处置,不得进行检维修。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氢能企业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推动安全风险管控数
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进氢能产业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系统建设,对生产、
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全产业链各环节实行数字化安全监管。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氢能生产系统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
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等
要求。氢气站还应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要求。
水电解制氢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
求》(GB/T19774)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化石能源制氢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
术要求》(GB/T19773)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