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规
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或具备同等水平的调峰能力。若
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保证从公用电
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
第六条 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
储能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
第七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
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不得向公用电网反送电,
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
见。
第八条 新能源部分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
风弃光,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风险。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
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
第十条 新能源应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目与公用电网的联络线路,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项目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