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确要
求关停范围,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未批先建等机组;
2.燃煤电厂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指标达到国家
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最大可调出力达到并网调度协议签订
的机组最大出力(新建机组应达到铭牌值);
3.燃煤电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4.现役机组供热工况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
60% ,机组纯凝工况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
70%;
5.核准在建机组供热工况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
65%,机组纯凝工况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5%;
6.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
时以上。机组改造后,调节速率、最大可调出力、供热量、热电比
不低于改造前;
7.机组新增调节能力应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公用
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等于制造改造后总的调节能力,减去改造
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调节能力(新建机组按50%考虑);
8.新能源规划建设场址应取得盟市和电网企业出具的同意
意见,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