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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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
实施细则 2023 年修订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
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 号)
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同一工业园区或同一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新增负荷用能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
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坚持自我消纳原
则,新能源所发电量全部由工业园区内新增负荷消纳,提高终
端用能的绿色电力比重。
第三条 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工程
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
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视为新增负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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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增量配电网须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新增负荷应取得相
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原则上年总用电量不少于 5
亿千瓦时。
第五条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
规模 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或具备同等水平的调峰能力。
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保证从公用
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
第六条 新能源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
目投资主体要出具园区内新增负荷企业的消纳承诺(需包含电
量和电价区间),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项目投资主体应出具
正式承诺,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
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
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
第八条 新能源项目应直接接入园区公网变电站或增量配电
网,接入线路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新能源投资主体建设,
经新能源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后,接入线路可适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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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申报
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
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第十一条 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审,对合条件的项目文件
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批要求及时核准(备
案)新能源、储能和线路工程。新增负荷项目要及时办理前期和
审批手续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批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
自变建设内股权结构
第十三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定期向
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同一工业园区或同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新增负荷用能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坚持自我消纳原则,新能源所发电量全部由工业园区内新增负荷消纳,提高终端用能的绿色电力比重。第三条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视为新增负荷。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1—内,增量配电网须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新增负荷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原则上年总用电量不少于5亿千瓦时。第五条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或具备同等水平的调峰能力。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第六条新能源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投资主体要出具园区内新增负荷企业的消纳承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项目投资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第八条新能源项目应直接接入园区公网变电站或增量配电网,接入线路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新能源投资主体建设,经新能源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后,接入线路可适时由—2—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第四章申报审批第九条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第十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第十一条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批复要求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储能和线路工程。新增负荷项目要及时办理前期和审批手续。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批复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第十三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3—第十四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并网,并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第十五条项目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在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应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峰能力,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第十六条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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