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增量配电网须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新增负荷应取得相
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原则上年总用电量不少于 5
亿千瓦时。
第五条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
规模 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或具备同等水平的调峰能力。
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保证从公用
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
第六条 新能源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
目投资主体要出具园区内新增负荷企业的消纳承诺(需包含电
量和电价区间),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项目投资主体应出具
正式承诺,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
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
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
第八条 新能源项目应直接接入园区公网变电站或增量配电
网,接入线路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新能源投资主体建设,
经新能源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后,接入线路可适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