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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
等。充电设施按充电功率分为慢充桩与快充桩,慢充桩每枪功率
不高于 7 千瓦,快充桩每枪功率不低于 40 千瓦。按照不同服务对
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
1.自用充电设施。即在个人自有车位(或有 1 年以上使用权
的固定车位)上建设、专为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
电设施,或在单位内部场所建设、专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车辆
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为慢充桩。
2.专用充电设施。即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
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即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
性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统称为公共充电设施。
三、配建规划
(一)规划编制。
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
据全省充电设施规划,结合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实际,
以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为原则,以区、县(市)为基本单元,以
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区域,
编制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并衔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停车场(库)、电力、交通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
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用充电设施按配建指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