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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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全国电力市场
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市场经营主体
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
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
定,结合电力市场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包含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
服务市场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独立储能等)、电网企业和市场运
营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提供、发布
与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各地区根据电力市场运营情况,若存在无法满足本
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内容,有关信息披露主体应向国家能源局
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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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安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易于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主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披露信息,并
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实施,以电力
交易平台为基础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做好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
机构、市场经营主体信息披露平台登录账号运维管理工作。
力交易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数据格式,在保障信
息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数据接口服务。相关数据接口标准另行制
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主体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信息,披露的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的时间不少于 2
露应以结构化数据为主,非结构化信息采用 PDF 等文件格式。
第十条 电力市场信息应在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披露,在确保
信息安全基础上,按信息公开范围要求,可同时通过信息发布
会、交易机构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发布。
第十一条 电力市场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展
披露。预测类信息在交易申报开始前披露,运行类信息在运行
日次日披露。现货未开展的地区或时期,可根据市场运行需要
披露周、日信息,现货市场不结算试运行期间暂不披露现货市
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涉及多省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应以法人为主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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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全量及分省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
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规
定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主体解释合。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
公开信息、有信息三类。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
(三)有信息是指根据电力市场运营需要向
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发电企业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企业全称、企业性属集团商注册时间、
会信用权结构、法定人、电源类型、
容量、系方式等。
(二)企情况,包括企业或法定
、合并、分立、请破产定,依法进
破产程序大经营信息。
(三)与其市场经营主体间的权关关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全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市场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包含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等。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独立储能等)、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提供、发布与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行为。第五条各地区根据电力市场运营情况,若存在无法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内容,有关信息披露主体应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备。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1—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安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第七条信息披露主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披露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八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实施,以电力交易平台为基础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做好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市场经营主体信息披露平台登录账号运维管理工作。电力交易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数据格式,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数据接口服务。相关数据接口标准另行制定。第九条信息披露主体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的时间不少于2年。信息披露应以结构化数据为主,非结构化信息采用PDF等文件格式。第十条电力市场信息应在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披露,在确保信息安全基础上,按信息公开范围要求,可同时通过信息发布会、交易机构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第十一条电力市场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展披露。预测类信息在交易申报开始前披露,运行类信息在运行日次日披露。现货未开展的地区或时期,可根据市场运行需要披露周、日信息,现货市场不结算试运行期间暂不披露现货市场相关信息。第十二条涉及多省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应以法人为主体披露—2—其全量及分省信息。第十三条市场经营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四条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三类。(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二)公开信息:是指向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三)私有信息:是指根据电力市场运营需要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第一节发电企业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集团、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电源类型、装机容量、联系方式等。(二)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三)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3—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一)电厂机组信息,包括电厂调度名称,所在地市,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单机容量及类型,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单机最大出力、机组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抽蓄机组最大及最小抽水充电能力、静止到满载发电及抽水时间等。(二)配建储能信息(如有)。(三)机组出力受限情况。(四)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五)发电企业批发市场月度售电量、售电均价。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一)市场交易申报信息、合同信息。(二)核定(设计)最低技术出力,核定(设计)深调极限出力,机组爬坡速率、机组边际能耗曲线、机组最小开停机时间、机组预计并网和解列时间、机组启停出力曲线、机组调试计划曲线、调频、调压、日内允许启停次数、厂用电率,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信息等机组性能参数。(三)机组实际出力和发电量、上网电量、计量点信息等。(四)发电企业燃料供应情况、燃料采购价格、存储情况、供应风险等。—4—(五)水电、新能源机组发电出力预测。第二节售电公司第十八条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营业场所地址、信用承诺书等。(二)企业资产信息,包括资产证明方式、资产证明出具机构、报告文号(编号)、报告日期、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总额等。(三)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人员数量、职称及社保缴纳人数等。(四)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等。(五)售电公司年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情况、财务情况、经营状况、业务范围、履约情况、重大事项,信用信息、竞争力等。(六)售电公司零售套餐产品信息。(七)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八)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第十九条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5—(一)履约保函、保险缴纳金额、有效期等信息。(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信息。(三)售电公司批发侧及零售侧月度结算电量、购售电结算均价。(四)财务审计报告(如有)。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一)市场交易申报信息。(二)与代理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信息或者协议信息。(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四)可参与系统调节的响应能力和响应方式等。第三节电力用户第二十一条电力用户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行业分类、用户类别、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等。(二)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三)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6—(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二条电力用户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一)企业用电类别、接入地市、用电电压等级、自备电源(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二)配建储能信息(如有)。第二十三条电力用户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一)市场交易申报信息。(二)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信息或协议信息。(三)企业用电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结算户号、用电量及分时用电数据、计量点信息等。(四)可参与系统调节的响应能力和响应方式等。(五)用电需求信息,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的用电需求安排。(六)大型电力用户计划检修信息。第四节新型经营主体第二十四条独立储能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额定容量、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二)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7—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三)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五条独立储能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一)调度名称、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机组技术类型(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所在地市。(二)满足参与市场交易的相关技术参数,包括额定充(放)电功率、额定充(放)电时间、最大可调节容量、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等。第二十六条独立储能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一)市场交易申报信息、合同信息。(二)性能参数类信息,包括提供调峰、调频、旋转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持续响应时长,最大最小响应能力、最大上下调节功(速)率、充放电爬坡速率等。(三)计量信息,包括户名、发电户号、用电户号、结算户号、计量点信息、充放电电力电量等信息。第二十七条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另行明确。第五节电网企业第二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8—(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供电区域等。(二)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三)政府定价信息,包括输配电价、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损率、各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等。(四)代理购电信息,包括代理购电电量及构成、代理购电电价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分电压等级电价及构成等。(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一)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编号。(二)发电机组装机、电量及分类构成(含独立储能)情况。(三)年度发用电负荷实际情况。(四)全社会用电量及分产业用电量信息(转载披露)。(五)年度电力电量供需平衡预测及实际情况。(六)输变电设备建设、投产情况。(七)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违约总体情况。(八)需求侧响应执行情况。第三十条电网企业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一)向电力用户披露历史用电数据、用电量等用电信息。(二)经电力用户授权同意后,应允许市场经营主体获取—9—电力用户历史用电数据、用电量等信息。第六节市场运营机构第三十一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一)电力交易机构全称、工商注册时间、股权结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服务电话、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等。(二)电力市场公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则细则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相关收费标准,制定、修订市场规则过程中涉及的解释性文档等。(三)业务标准规范,包括注册流程、争议解决流程、负荷预测方法和流程、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电网安全校核规范、电力市场服务指南、数据通讯格式规范等。(四)信用信息,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电力交易信用信息(经政府同意)、售电公司违约情况等。(五)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包括市场注册、交易总体情况。(六)强制或自愿退出且公示生效后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七)市场力情况,可采用HHI、Top-m等指标。(八)市场暂停、中止、重新启动等情况。(九)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一)报告信息,包括信息披露报告等定期报告、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者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通—10—报、市场干预情况、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方校验报告、经审计的收支总体情况(收费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等。(二)交易日历,包括多年、年、月、周、多日、日各类交易安排。(三)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示意图。(四)约束信息,包括发输变电设备投产、检修、退役计划,关键断面输电通道可用容量,省间联络线输电可用容量,必开必停机组名单及总容量,开停机不满最小约束时间机组名单等。(五)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价格限值、约束松弛惩罚因子、节点分配因子及其确定方法、节点及分区划分依据和详细数据等。(六)预测信息,包括系统负荷预测、电力电量供需平衡预测、省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发电总出力预测、非市场机组总出力预测、新能源(分电源类型)总出力预测、水电(含抽蓄)出力预测等。(七)辅助服务需求信息,包括各类辅助服务市场需求情况,具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机组台数及容量、用户及售电公司总体情况。(八)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种、经营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申报时间、交易合同执行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交易参数、出清方式、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等必—11—要信息。(九)中长期交易申报及成交情况,包括参与的主体数量、申报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最终成交总量及分电源类型电量、成交均价及分电源类型均价、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结果及原因等。(十)绿电、绿证交易申报及成交情况,包括参与的主体数量、申报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最终成交总量、成交均价等。(十一)省间月度交易计划。(十二)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申报出清信息,包括各时段出清总量及分类电源中标台数和电量、出清电价、输电断面约束及阻塞情况等。(十三)应急调度信息,包括启动原因、起止时间、执行结果等。(十四)运行信息,包括机组状态、实际负荷、系统备用信息,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实际运行输电断面约束情况,省间联络线潮流,重要线路与变压器平均潮流,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重要线路非计划停运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非市场机组实际出力曲线,月度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十五)市场结算总体情况,包括结算总量、均价及分类构成情况,绿电、绿证交易结算情况,省间交易结算情况,不平衡资金构成、分摊和分享情况,偏差考核情况等。—12—(十六)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返还明细情况,包括各并网主体分考核种类的考核费用、返还费用、免考核情况等。(十七)电力辅助服务考核、补偿、分摊明细情况,包括各市场经营主体分辅助服务品种的电量/容量、补偿费用、考核费用、分摊比例、分摊费用等。(十八)售电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包括售电公司总代理电量、户数、批发侧及零售侧结算均价信息,各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缴纳、执行情况、结合资产总额确定的售电量规模限额。(十九)交易总体情况,包括年度、月度、月内、现货交易成交均价及电量。(二十)发电机组转商情况,包括发电机组、独立储能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二十一)到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二十二)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主体、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一)成交信息,包括各类交易成交量价信息。(二)日前省内机组预计划。(三)月度交易计划。—13—(四)结算信息,包括各类交易结算量价信息、绿证划转信息、日清算单(现货市场)、月结算依据等。(五)争议解决结果。第四章披露信息调整第三十四条信息调整是指市场经营主体扩增或变更本规则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新增披露信息,变更披露内容、披露范围、披露周期等。第三十五条市场经营主体可申请扩增或变更信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发送至电力交易机构,内容应包括扩增或变更信息内容、披露范围、披露周期、必要性描述、申请主体名称、联系方式等。第三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扩增或变更信息披露申请后在交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征求市场经营主体意见。受影响的市场经营主体在信息发布后7个工作日反馈意见,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各市场经营主体的反馈意见并形成初步审核建议,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公示。第三十七条申请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开展披露工作。第三十八条现货市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发布变更说明。第五章信息保密和封存—14—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主体在披露、查阅信息之前应在信息披露平台签订信息披露承诺书。信息披露承诺书中应明确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与义务等条款。第四十条任何市场经营主体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市场经营主体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必要时应当对办公系统、办公场所采取隔离措施。第四十一条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信息的记录留存。任何有助于还原运行日情况的关键信息应当记录、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运行日市场出清模型信息。(二)市场申报量价信息。(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外送)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新能源发电曲线、电网约束信息等。(四)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外送)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当涵盖人工干预时间、干预主体、干预操作、干预原因等。(五)实时运行数据,包括机组状态、实际负荷等。(六)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第四十二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15—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场干预记录应当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第四十三条封存的信息应当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存储系统应当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信息的封存期限为5年,特殊情形除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管。第四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对未按本规则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主体,采取提醒信息披露主体、上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四十七条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本规则要求,做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二)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三)发布误导性信息的。(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对于出现以上行为的市场经营主体,纳入电力交易—16—信用评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失信管理,采取有关监管措施,问题严重的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第四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电力交易机构对各市场经营主体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向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同时废止。现行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17—附件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内容(公众、公开部分)一、发电企业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期披露范围备注企业全称、所属集团、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生效后披公众1.1基本信息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电源类型、装机容量、联系露,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只披露直方式等公众接股东及股份占比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增减资、合并、分注册生效后披公众1.2变更情况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露,及时更新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注册生效后披公开1.3关联信息直接或间接控股其他企业25%以上的;双方被同一股东控露,及时更新股50%以上的公开1.4电厂机组信息包括电厂调度名称,所在地市,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注册生效后披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单机容量露,及时更新公开1.5抽蓄机组信息及类型,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单机最大出力、机组公开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等注册生效后披公开1.6配建(储如能有信)息包括最大发电能力、正常最小发电出力、最大抽水充电能露,及时更新公开1.7机组出力况受限情力、正常最小抽水充电能力、静止到满载发电最小时间、1.8机组改检造修计及划设备静止到满载抽水最小时间、机组解列到重新并网最小间隔注册生效后披1.9发电企业月度售时间”等露,及时更新额定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最大充(放)电功率、额定充(放)电时间、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及时披露—18—年月电量、售电均价—19—二、售电公司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期披露范围备注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注册生效后披公众2.1基本信息册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法露,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只披露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营业场所地址、信用承诺书等公众直接股东及股份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增减资、合并、分注册生效后披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露,及时更新公众占比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等注册生效后披公众2.2变更情况直接或间接控股25%以上的,双方被同一股东控股50%以露,及时更新公众上的公众2.3关联信息包括资产证明方式、资产证明出具机构、报告文号(编年号)、报告日期、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总额等年公众2.4资产信息从业人员数量、职称及社保缴纳人数公开企业基本情况、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情况、财务情况、年公开2.5从业人员信息经营状况、业务范围、履约情况、重大事项,信用信息、公开竞争力等。及时披露公开2.6售电公司年报各省履约保函(保险)缴纳金额、有效期等及时披露2.7零售息套(餐如产有品)信2.8履信约息保(函如、有保)险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及时披露2.9配信电息网(运如营有有)关区域、配电价格等2.10批发零算售信两息侧结月2.11财务(审如计有报)告全量及分省的购电量及均价、售电量及均价等年—20—三、电力用户编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期披露范围备注号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行业分类、3.1基本信息用户类别、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注册生效后披露,公众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及时更新式、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等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3.2变更情况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注册生效后披露,公众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及时更新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3.3关联信息直被接同或一间股接东控控股股2550%%以以上上的的,双方注册生及效时后更披新露,公众3.4用电信息用(大需如电量有类等)别、、变接压入器地报市装、容自量备以电及源最注册生及效时后更披新露,公开额定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3.5配建储能信息(如有)量、最大充(放)电功率、额定充注册生效后披露,公开(放)电时间、最大持续充(放)及时更新电时间—21—四、独立储能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期披露范围备注公众4.1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额定容量、工商注册生效后披露,股权结构只披露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及时更新直接股东及股份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占比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4.2变更情况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注册生效后披露,公众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及时更新闭等重大经营信息4.3关联信息直一接股或东间控接股控50股%以25上%以的上的,双方被同注册生及效时后更披新露,公众4.4储能设备信息调度名称、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日期、注册生效后披露,公开接入电压等级、机组技术类型(电化及时更新学、压缩空气等)、所在地市4.5技术参数额定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注册生效后披露,公开最大充(放)电功率、额定充(放)电及时更新时间、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22—五、电网企业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期披露范围披露市场备注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注册生效后披露,公众转载披露5.1基本信息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公众省间、省人、联系方式、供电区域等及时更新公众内5.2关联信息直接或间接控股25%以上的,双方注册生效后披露,被同一股东控股50%以上的省间、省5.3政府定价信息政府印发的电价政策相关文件、输及时更新内配电价、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损收到文件后5个工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省间、省代理购电量及构成、代理购电价及作日内内构成(含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系统5.4代理购电信息运行费用折价等)、代理购电用户月公众省内分电压等级电价及构成。5.5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注册生效后披露,公开省间、省类)编号及时更新内各类型电源(含独立储能)的装机月5.6发电机组装机及发电总体情容量、投产及退役容量、发电量等公开省间、省况月内电网最高负荷、负荷变化和供需情5.7全社会以及分产业用电量信况年公开省间、省息次年度供需预测情况(最高负荷、内供需形势分析)年5.8年度供需实际情况22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年度建设公开省间、省投产规模年内220千伏及以上电源送出工程建设5.9年度电力电量供需预测投产计划年公开省间、省省间联络线工程建设投产计划年内月5.10地方政府发布后及公开省内时更新5.11输变电设备建设、投产情况公开省内5.12公开5.13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违约总体公开省内情况5.14需求侧响应执行情况公开省内—23——24—六、市场运营机构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披露范围披露市场提供方备注期机构全称、工商注册时间、公众省间、省股权结构披注册生效后披内露直接股东6.1交易机构基本信息股权结构、统一社会信用代露,及时更新公众电力交易机构及股份占比码、法定代表人、服务电省间、省收到文件后5公众内话、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等个工作日内公众省间、省6.2电力市场公开适用的法律法文件印发后5公众内电力交易机构规、政策文件个工作日内公众公众省间、省可公开的电力市场规则细则收到文件后5公众内个工作日内公众6.3法律法规、政策文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制及时更新公众省内电力交易机构件、规则及细则定、修订市场规则过程中涉公众省间、省及时更新公众及的解释性文档等公众内及时更新公众省间、省6.4交易收费标准电力交易机构制定后及时披内电力调度机构6.5负荷预测方法和流程露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6.6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制定后及时披内电力交易机构露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6.7电网安全校核规范电力交易机构制定后及时披内电力交易机构6.8业务标准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流程露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6.9争议解决流程制定后及时披内电力交易机构露省间、省6.10电力市场服务指南年内6.11数据通讯格式规范发生后及时披省间、省6.12经政府同意的市场经营主体露内电力交易信用信息年信用信息省间、省内6.13售电公司违约情况6.14电力市场运行情况截至上一年底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注册情况,上一年度交—25—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披露范围披露市场提供方备注6.15期公众6.16退市市场经营主体易结算总量、均价情况公众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交易机构牵6.17名单强制或自愿退出且公示生效及时更新公众内电力交易机构头编制报后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年电力调度机构告,其他信6.18市场力情况HHI、Top-m指标公开省内电力交易机构息披露主体市场暂停、中止、发生后及时披省间、省提供相关信6.19重新启动等情况市场信息披露报告,包括电露公开电力交易机构息。网概况、电力供需及预测情内6.20市场信息披露报告况、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季、月公开电力交易机构市场结算、市场建设、违规省间、省6.21违规行为通报及市情况、市场干预情况等。收到文件后5公开内6.22场干预情况个工作日内公开6.23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者按照市场管理公开省间、省6.24电力现货市场第三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委员会要求时公开内6.25方校验报告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场干预公开6.26情况间公开省间、省内年电力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经审计的年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经营收支总体情况年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主体收费的年、月内电力交易机交易日历年、月、日构披露年、月、周省间、省电网主要网络通道多年、年、月、周、多日、内电力调度机构示意图日各类交易安排约束信息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500kV电压等级及以上内电力调度机构月度分周按发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役计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峰平谷时段划内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省间省间联络线输电可用容量(考虑所有已知影响)—26—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披露范围披露市场提供方备注6.27省内关键输电断面可用容量期公开电力调度机构6.28参数信息(考虑所有已知影响)公开省内电力调度机构披露,周按6.29预测信息必开必停机组名单及总容量年、月、周公开交易时间单6.30开停机不满最小约束时间机日公开省间、省元披露6.31组名单日公开内6.32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公开电力调度机构数及时更新省间、省6.33价格限值及时更新公开内电力调度机构约束松弛惩罚因子及时更新6.34公开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节点分配因子日内6.35公开电力调度机构以每两小时6.36节点分配因子确定方法及时更新公开省间、省为单位披6.37公开内电力调度机构露,适用于6.38节点及分区划分依据和详细及时更新公开节点边际电6.39数据月公开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价市场6.40公开内系统负荷预测周、日电力调度机构适用于节点月省内电力调度机构边际电价市电力电量供需平衡预测日电力调度机构场月省内电力调度机构各电网电力平衡预测电力调度机构适用于节点省内电力调度机构边际电价市场省内省内月最大负荷省内按交易时间单元披露省内供需形势分省间析按交易时间单元披露供需差额—27—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披露范围披露市场提供方备注6.41省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期公开电力调度机构6.42公开省内按交易时间6.43发电总出力预测日前、日内公开电力调度机构单元披露6.44公开省间、省按交易时间6.45非市场机组总出力预测日公开内电力调度机构单元披露,6.46公开电力调度机构分区边际电6.47新能源总出力预测日公开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价市场需发内电力调度机构布分区预测6.48辅助服务需求信息水电(含抽蓄)总出力预测周、日公开电力调度机构按交易时间省内单元披露6.49交易公告各类辅助服务需求总量周、日公开分电源类型6.50日公开省间、省按交易时间6.51中长期交易申报及具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机公开内单元披露成交情况组台数及容量、用户及售电日按交易时间公司个数等省间、省单元披露中长期交易安全校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组织前及内按交易时间核及原因交易方式、交易申报时间、时披露单元披露交易合同执行开始时间及终省间、省绿电、绿证交易申止时间、交易参数、出清方交易出清后及内按交易时间报及成交情况式、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时披露单元披露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等省间、省包括交易参与的主体数量、交易出清后及内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情况、成交的主体数时披露量、成交总量及分电源类型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电量、成交均价及分电源类交易出清后及内型均价等时披露电力调度机构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包括参与的主体数量、申报内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最省间、省内—28—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披露范围披露市场提供方备注终成交总量、成交均价期省间、省日前、日内平均申报电价,内节点边际电价市场应当6.52现货市场申报、出日前、日内各时段出清电量出清后及时披公开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披露交易时露内间单元所有清信息及各类电源电量和台数,日电力调度机构节点的节点省间、省边际电价以前、日内平均出清电价内电力调度机构及各节点边电力交易机构际电价的电6.53辅助服务市场申各类辅助服务市场申报总电出清后及时披公开省间电力调度机构能量、阻塞报、出清信息量及平均价格,各时段出清露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等各分量价电量及各类电源电量和台电力调度机构格数、平均中标价格内出清按交易省间、省时间单元披日前、实时市场各日公开露,其他按6.54时段出清的断面约内日披露省间、省运行结束后束及阻塞情况按交易时间内单元披露,适6.55省间交易计划月公开省间、省用于节点边际电价市场6.56应急调度信息应急调度启动原因、起止时发生后及时披公开内间、执行结果等露省内运行日次日省间、省按交易时间6.57运行信息机组状态日公开单元披露内6.58发电总出力日公开6.59非市场机组总出力日公开电力调度机构6.60新能源总出力日公开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6.61水电(含抽蓄)总出力日公开—29—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披露范围披露市场提供方备注6.62期公开6.63实际负荷日公开省内电力调度机构6.64系统备用信息日公开省内电力调度机构6.65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日公开省内电力调度机构6.66实际运行输电断面约束情况日公开省内电力调度机构6.67日公开省间、省6.68省间联络线输电情况日公开电力调度机构6.69公开内6.70重要线路与变压器平均潮流月、日公开省内电力调度机构发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役、日省间、省6.71检修、改造等计划执行情况日公开电力调度机构内6.72重要线路实际停运情况月公开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6.73发电机组非停情况月公开内电力调度机构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6.74电网负荷总体情况月公开最高最低负6.75公开内荷和负荷变6.76各并网主体分考核种类考核月公开化情况6.77费用、返还费用、免考核情日公开省内6.78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况等月公开电力调度机构6.79考核和返还明细各市场经营主体分辅助服务月公开省间、省品种的电量/容量、补偿费月内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辅助服务考用、考核费用、分摊比例、月核、补偿和分摊明分摊费用等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内细结算总体情况及分类构成情况省间、省结算情况内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内绿电、绿证交易结算情况电力交易机构不平衡资金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分项计列省间交易结算情况内电力交易机构不平衡资金构成、分摊和分电力交易机构享情况省间偏差考核情况省内省间、省—30—编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或周披露范围披露市场提供方备注期内6.80售电公司结算总体售电公司代理电量,批发公开电力交易机构零售侧结算情况侧、零售侧结算均价月省内均价不含输6.81公开配电价及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各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缴月省内金附加等6.82凭证情况纳、执行情况,结合资产总公开6.83额确定的售电量规模限额月公开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6.84交易总体情况年度、月度、月内、现货交公开内6.85易成交均价及电量及时更新公开电力交易机构中长期交易6.86发电机组转商情况发电机组、独立储能完成整公开省间、省电力调度机构分电源类型6.87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及时更新公开内披露6.88到期未取得电力业发生后及时披公开6.89务许可证的市场经干预时间、干预主体、干预公开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操作、干预原因露内营主体名单日电力调度机构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省间、省电力交易机构适用于分区日内电力调度机构边际电价市日志季省间联络线输电容省内电力调度机构场量分配结果省内电力调度机构省间联络线输电容电力调度机构省内量预留省内平衡市场交易电量、价格再调度费用及明细—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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