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安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易于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主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披露信息,并对
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实施,以电力
交易平台为基础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做好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
机构、市场经营主体信息披露平台登录账号运维管理工作。电
力交易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数据格式,在保障信
息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数据接口服务。相关数据接口标准另行制
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主体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信息,披露的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的时间不少于 2年。信息披
露应以结构化数据为主,非结构化信息采用 PDF 等文件格式。
第十条 电力市场信息应在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披露,在确保
信息安全基础上,按信息公开范围要求,可同时通过信息发布
会、交易机构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发布。
第十一条 电力市场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展
披露。预测类信息在交易申报开始前披露,运行类信息在运行
日次日披露。现货未开展的地区或时期,可根据市场运行需要
披露周、日信息,现货市场不结算试运行期间暂不披露现货市
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涉及多省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应以法人为主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