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促进储能装备产业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
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工业企业技
术改造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32 号)、
《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工
信规〔2023〕3 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新型储能装备产业发展,
进一步引导储能装备产业链上下游集聚,做大做强漳州开发区
新能源产业,促进储能产品生产销售,推进新能源产业化,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能装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储能企
业),是指在漳州开发区辖区注册并纳税,从事储能装备研发制
造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能装备包括:新型储能电池及部件、
储能电池集成系统以及储能技术推广应用等装备。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销售额奖励。为鼓励储能企业做大营收,对于实现
储能装备年销售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企业(为促进项目落地见
成效,对于当年开工即投产的企业,投产当年度实现储能装备
年销售额达到 5 亿元以上即符合申报条件),按照实际销售额的
0.12%比例给予销售额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