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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与可持续的相互作用已成为各国竞争主管部门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各界需要其对反
对或支持两者相互作用表明立场。但事实是大多数竞争主管部门对此采取中立态度,并在两
者之间寻求平衡。部分机构支持将可持续要素纳入反垄断评估;另一部分机构认为这是非正
统的经济分析,对于为实现可持续目标而提出改革反垄断规则的意图持怀疑态度,认为这种
观点的真实目的是限制竞争;此外,还有一部分机构,积极鼓励私营机构向竞争主管部门反
馈实际情况,从而进一步开展具体评估。
工商界认为,当前反垄断规则既不明确也难以实施,且抑制其在行业倡议背景下的可持续努
力。一般来说,工商界在参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倡议,尤其是可持续发展倡议
时可能会有挫败感,因为他们需要确保履行可持续发展倡议时不会被视为触犯反垄断规则,
而目前的国际反垄断框架无法保证这种确定性。
• 工商界认为,各国政府、竞争主管部门、法院有责任对此阐明立场。
• 令工商界沮丧的是,尽管在部分司法辖区内有关部门已开展可持续协议工作及企业指南,
但企业仍要承担举证责任和商业风险,并提出实践案例,用以证明集体倡议带来的可持
续收益将超过对竞争环境的影响。
• 特别是企业认为,全球竞争主管部门缺乏行动共识(例如国际竞争网络,ICN),这意
味着如要实施全球可持续措施,需要处理好举措与众多竞争监管规章制度的关系,包括
举措预审制度(此举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此外,当企业无法确定反垄断规则实施情况时,企业经常会咨询私人法律顾问对于以更有利
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使消费者和社会获益、但会影响公平竞争时,竞争主管机构会作何
反应。竞争主管部门审查、特别是跨地区审查通常冗长、成本高昂、难以预测,特别是评估
可能不利于竞争协议的复杂问题。因此企业通常不愿向反垄断机构提交案件。当企业在其项
目规划中面临司法不确定性和高昂成本等情况时,许多项目还未提交可能就已经被放弃。
另外,可能基于上述原因,当企业未能提交所需的审查的案例、指导请求、并购申请等实情
时,竞争主管部门会怀疑企业确在面临竞争问题。
本文旨在弥合上述差距。特别是:
• 无论企业的理由是缺乏经验、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担心漂绿2,很多竞争主管部门未
能针对支撑企业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有效措施;
• 由于企业对竞争法存在恐惧心理,通常不愿与竞争对手合作,并不愿与竞争主管部门沟
通对可持续发展的看法,以致企业无法获得相应的协助或指引。
本文后半部分通过两段正文和一个附件来进行说明:
2以前竞争主管机构似乎更愿意容易接受为实现环境效益而采取的行动。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欧盟委员会关于
CECED 批准洗衣机制造商之间关于提高洗衣机能效的协议决定。尽管预期价格会上涨,但欧委会认为此举对社会
的集体利益(减少能源消耗)超过其成本。 [CECED [1999] L187/47 OJ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