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
其容量电费。
(四)容量电费考核。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
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
电费的 10%,发生三次扣减 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 100%。煤电机组最大出力
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结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等规定明确。
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
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按照
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制定,鼓励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备用煤电
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应急备
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
三、保障措施
(一)周密组织实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
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跨省跨区送电送、受方要加强沟通衔接,
尽快细化确定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中明
确。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
作。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
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煤炭价格调控监管,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
指导,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炭、煤电价格
保持基本稳定,确保机制平稳实施。
(二)强化政策协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
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
已建立调峰补偿机制的地方,要认真评估容量电价机制实施后系统调峰需求、煤
电企业经营状况等,相应调整有偿调峰服务补偿标准。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
地方,可参考本通知明确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建立适应当地电力市场运行
情况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建立后,省内煤电机组不再执
行本通知规定的容量电价机制。
(三)密切跟踪监测。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煤
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发现问题
及时反映。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级价格主
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当地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
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
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
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
大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适时评估调整。
附件: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3 年11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