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 HFCs 生产(含副产,以下同)单位和进口单位,
适用受控物质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 2021 年
第 44 号)规定的“第九类 氢氟碳化物”中的 18 种物质。
二、配额总量设定
(一)国家总量控制目标
按照《基加利修正案》有关规定,我国 HFCs 生产和使用的基线值,
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为单位,分别为基线年(2020—2022 年)我
国 HFCs 的平均生产量和平均使用量,再分别加上含氢氯氟烃(HCFCs)
生产和使用基线值的 65%。据此,确定我国 HFCs 生产基线值为 18.53
亿 tCO2、HFCs 使用基线值为 9.05 亿 tCO2
(含进口基线值 0.05 亿 tCO2)。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国家对 HFCs 的生产和
使用实行总量控制。2024 年 HFCs 生产和使用总量控制目标,应分别
不超过前述我国 HFCs 生产和使用基线值。其中,生产总量控制目标
通过设定生产配额总量实现,使用总量控制目标通过设定进口配额
总量与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指生产配额总量中用于国内使用的生产
配额量)之和共同实现。
(二)配额总量设定
1.生产配额总量
生产配额总量直接约束我国 HFCs 生产总量控制目标。根据 2024
年国家 HFCs 生产基线值,设定 2024 年 HFCs 生产配额总量为 18.53
亿 tC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