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
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
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
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
息。
第四章 建设并网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后,投资主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办理开工前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和安全措施后
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根据新型储能规划布局,统筹开展
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需相互协调,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电网配套
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
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源项目并网流程开展并
网与涉网工程调试及验收,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
要求,明确并网要求及调试、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
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新型储能项目建成后,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