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
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4.前期我省已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直接
进入本批次示范项目名单。
三、工 要作 求
1.落实新能源项目配储。对 2023 年7月20 日后核准或
备案的单独开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原则上按照不
低于装机容量 10%、储能时长 2小时以上配置新型储能。新
能源开发企业可以在省内异地采取独立建设、联合建设、
市场租赁(购买)等方式落实配建新型储能容量要求。
2.强化项目备案管理。压实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责任,应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
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省
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前期已备案的新型储能
项目本次一并抄送。
3.加强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
企业做好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申报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
中,加强与属地电网企业沟通对接,请省级电网企业出具
有关意见。
4.完善项目电网接入流程。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
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
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