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
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促进全市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
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 号)、《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
〔2021〕178 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园区或企
业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依
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及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每年认定一次。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
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建设的评
价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申报
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应为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及其独立组团;
(二)园区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经
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园区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示范作用;
(三)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市级或区
县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四)园区积极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园区内参与绿色生
产水平评估和获评绿色工厂企业数量占比较高;
(五)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
备,不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