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交易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回购交易双方提交的回购
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告知回购交易双方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回购交易】回购交易双方提交的回购交易申请材料获交易所审
核通过后,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登录交
易系统,根据交易系统提示完成初始交易委托和购回交易委托。初始交易和购
回交易委托信息必须与回购交易协议相关信息一致。
回购交易委托申报信息内容包括回购交易双方账号、交易标的类型、交易
数量、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价格、购回交易日、购回交易价格等。
第十五条【回购交易确认】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的初
始交易委托和购回交易委托进行核对并确认,确认通过后交易系统生成初始交
易和购回交易成交记录,完成交易标的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回购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纠纷不影响交易所依据本规则确认的成交结果,
亦不影响回购交易标的相关登记机构及结算银行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办
理回购交易标的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十六条【提前和延期购回】回购交易双方在回购交易协议中应当约定提
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对应的购回交易价格。回购交
易双方对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达成一致的,应共同向交易所提交提前购回或延
期购回申请,交易所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回购交易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
风险等风险,回购交易双方应当充分知晓并自行承担上述风险。回购交易双方
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
业务规模。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所提供冻结产品、冻结保证金、监控履约
保障比例三种风险管理措施,回购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选择适用的
风险管理措施类型。在回购交易协议中约定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的,风险管理责
任由回购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冻结产品】对于初始卖出方为上海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且回购
交易标的为配额的,交易所在初始买入方交易账户中冻结一定比例的配额。回
购交易双方应当在回购交易协议中明确约定配额冻结比例,交易所按回购交易
双方约定的冻结比例执行。冻结比例计算方式可参照以下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