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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自行监测、
自动监测或委托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中
有关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弄虚作假行为)
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包括故意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标准,自行或指使篡改、伪造生
态环境监测管理台账、环境监测数据以及在接受生态环境监测监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
调查和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
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
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
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监测部门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
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自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