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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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
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
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生态环境标准,通过手工或自动监测方式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
污染物排放状况等开展监测并取得各类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
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所属生
环境监测机(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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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和其他生产经营(以下简称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自行监测、
自动监测或委托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中
有关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弄虚作假行为)
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包括故意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标准,自行或指使篡改、伪造
态环境监测管理台账、环境监测数据以及在接受生态环境监测监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
调查和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
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
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
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监测部门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
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自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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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自行监测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及其负责人对运维活动的真实
性和准确缺性负责
上述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
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七条(基本原则)
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弄虚作假行为认定)
(一) 接受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
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
实际排放情况的;
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
中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故意或串通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无故变更或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态环境标准,通过手工或自动监测方式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等开展监测并取得各类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建筑—1—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或委托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中有关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第四条(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包括故意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标准,自行或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台账、环境监测数据以及在接受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第五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监测部门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第六条(自律职责)—2—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自行监测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及其负责人对运维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缺性负责。上述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第七条(基本原则)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弄虚作假行为认定)(一)接受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中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或串通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无故变更或—3—谎报现场采样、运维时间,故意逃避监管的。(二)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台账弄虚作假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自行监测记录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篡改、伪造试剂、耗材等购买和使用记录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依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相关规定执行。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类行为发生2次以上或出具2份以上失实、虚假监测报告的,应认定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第九条(调查程序)(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市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开展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4—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以及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检查活动,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二)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等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可以要求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或邀请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调查过程中按照不同环节或情形,可补充收集下列证据: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资料;实验室分析环节: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报告编制环节: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原始记录、审核记录等资料;机动车排放检测环节:检测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已上传的电子检验报告和本地打印报告、车辆基础数据等—5—资料。企业内部加油站油品检测环节弄虚作假参照本款“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执行;自动监测及运维环节: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记录,自行监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自动监测仪器中存储的数据,以及从仪器设备或数据传输设备上复制备份的数据和依法提取的环境样品等资料。相关人员应配合现场检查或调查,并签字确认有关检查或调查情况。拒绝签字确认的,调查单位在调查材料上注明原因,可邀请有关人员见证。第十条(处理处罚)(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二)排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6—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三)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生态环境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第十一条(通报移送)(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如发现所涉及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应当将该案件依法通报或移送至相关部门。其中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涉嫌配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对于外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移送。(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7—假案件,如果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环境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追究刑事责任。(三)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与案件有关的生态环境部门。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长三角区域环保信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依法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实名举报并经—8—查实的案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9—附件关于XX问题线索移送函:现将涉嫌等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问题线索移送你单位,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我局。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附件: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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